铁运[1992]64号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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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92)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51)财经总[财]字57号令(铁运[1992]64号)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4月24日(51)财经总[财]字57号令修改1992年6月5日铁运[1992]64号  第一章保险对象及保险手续  第1条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2条保险有效期间

2、,规定自旅客持票进站加剪后开始,至到达旅程终点缴销车票出站时为止,如需搭乘路局免费接送旅客之其他交通工具时,则搭乘该项交通工具期间亦包括在内。  第3条旅客所乘之火车,在中途因故停驶或改乘路局指定之其他班车者,在中途停留及继续旅程中,保险仍属有效。  第4条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离站不再随同原车旅行者,其保险于离站时起即告失效,但经站长签字证明原票有效者,在重行进站后,保险效力即行恢复。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5条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  第6条旅客之

3、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  第四章保险范围  第7条旅客在保险有效期间内,由于遭受外来、剧烈及明显之意外事故(包括战争所致者在内),受有伤害须治疗者,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情况给付医疗津贴,其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  第8条旅客遭受意外事故受有伤害,以致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除依照第7条之规定给付医疗津贴外,另由保险公司依照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甲、死亡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乙、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两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与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4、。丙、完全丧失身体机能永久不能继续工作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丁、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半数。戊、丧失一部分身体机能永久不能复原,影响工作能力者,视其丧失机能之程度,酌给一部分保险金。  第9条旅客在一次旅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构成第八条所列一项以上之情事时,其保险金给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  第10条本条例所列之保险金额连同医疗津贴,系属法定给付之最高责任,如遇意外事故发生,旅客或其家属不得再向铁路局要求任何额外给付。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11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险

5、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或医疗津贴之责:甲、疾病、自杀、殴斗或犯罪行为而致死亡或伤害者。乙、失踪者(但因车辆失事或意外事故而致失踪者,不在此限)。丙、因无票扒跳车而致死亡或伤害者。丁、有欺诈行为,意图骗领保险金或医疗津贴者。  第六章医疗津贴及保险金之给付  第12条旅客遭受意外事故须予治疗者,在有铁路医院地区,应由铁路医院代理保险公司负责处理,无铁路医院地区,应由路局会同出事地点之当地政府或有关机关,按照当时实际情况代为负责处理,其医疗津贴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根据铁路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医师之证明确定后,依照第

6、七条之规定给付之。  第13条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应由其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取具铁路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医师及铁路局之证明文件,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根据此项证明,确定应给保险金数额。  第14条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完全依赖该旅客供养者,取具铁路局之证明文件,必要时并须取具居住地政府之户籍证明,向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申请给付保险金,如遇领款人发生争执时,应按照上列顺序决定之。  第15条申请领取保险金,须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之,逾期丧失申请权利。

7、  第16条保险金之给付,应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办理之。  第七章附则  第17条本条例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定后公布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18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施行之。  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办理手续(摘录)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办理手续  (一)保险手续之代办:  (1)保险费包括于票价内,不另对旅客签发保险凭证。车站进款所收之保险费视同营业进款一样,按现金出纳程序之规定办理不单独区分。  (2)铁路旅客意外保险,除保险金由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

8、构直接付给外,其余一切保险手续,包括保险费之收取,急救费用及医疗津贴,棺殓埋葬费用之支付,救急药品之补充及保险事故之证明,均由铁路代办,并由铁路局(新线如部分通车则为工程局,以下同)与当地保险公司建立收支结算关系。直通属本局配属之车辆行至各局发生旅客意外伤害时,其所应支付之费用,由事故路局与当地保险公司进行清算。  (3)铁路代办旅客意外保险业务应用之报表、宣传品均由当地保险公司交付当地铁路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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