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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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2005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52号《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于2005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文物的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

2、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园林、宗教、旅游、房产管理、教育等单位,在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对其所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而增加。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

3、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文物的行为。第七条 在文物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者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

4、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第九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划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根据

5、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划定后,予以公布;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分别由当地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划定后,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二)射击、毁林开荒、葬坟等;(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四)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

6、其环境;(五)其他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事先征得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报规划行政部门批

7、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对已有的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治理;对已有的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改建或者搬迁。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保移动文物,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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