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分局督查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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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分局督查工作办法XX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督查工作,是全面落实市国土资源局、区委、区政府和局党组各项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推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执行力的有力手段,也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促进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机关有关督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工作应当围绕国土资源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务求落实的原则,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第三条督查工作是推动决策落实的重要方法,也是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手段。通过强有力的督促检查,促进决策落实,确

2、保中心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督查工作责任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总、报告、通报。   第五条局机关各部门、各国土资源所为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负责办理督查事项并反馈落实情况,部门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督查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市国土资源局和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文件作出的需要我局贯彻落实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交办的督查任务。   市国土资源局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我局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或批示我局主要领导阅、参阅、研究、考虑等,但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

3、示件。   交由我局办理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意见、建议或咨询事项的办理和回复情况;   局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专题会议以及局文件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 局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 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第七条开展督查工作一般采取书面督查、电话督查等方式进行。   对重大事项的督查或经催办仍未按时报告办理情况的,局办公室应及时向其分管局长、局长汇报督查情况,视情节轻重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章督查程序   第八条督查工作一般包括立项、交办、承办、反馈、催办、报告、归档等程序。   1、立项。对于需要督办的事项,局办公室提出立项意见,明确承办单位、落实措施、

4、办理时限等要求。立项坚持一事一项,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决策、一个部署立为一项。   2、交办。交办督查事项一般采用下发《工作安排与部署》的形式。《工作安排与部署》应当明确交办事项的由来、要求、反馈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的时限,并附督查事项有关材料。对于紧急事项可以直接电话交办,并做好电话记录,事后及时补发《工作安排与部署》。   局办公室一般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安排与部署》及有关材料转送承办单位。对于任务有交叉或者涉及几个部门的会办事项,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3、承办。承办部门接到督查任务后,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对于会办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联系、

5、协商,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发生。   4、反馈。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工作安排与部署》确定的时限书面反馈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视情况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对于会办事项,协办部门应当积极向主办部门反馈办理情况,由主办部门统一反馈办理结果。反馈结果时应当实事求是,观点明确,文字简练,用语规范。   局办公室对于承办部门反馈的办理情况应当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查报。   5、催办。局办公室应当及时掌握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对限时未结或未能按时反馈办理情况的,应当及时催办。已经催办的事项,承办部

6、门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   6、报告。局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承办部门反馈的情况向有关机关或领导报告。   7、归档。督查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结项登记,需要督促其他部门继续办理的,应当重新立项。督查任务结项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五章督查工作要求   第九条局办公室要把督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帮助承办单位解决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各承办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督查事项的办理和落实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   第十一条局机关各股室、各国土资源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7、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在办理和落实督查工作中,加强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二条各承办部门办理督查事项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于经过催办仍然不按时反馈办理情况或者工作不力、办理结果质量差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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