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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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小议   摘要:文章从法律的角度,对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探讨、对比、研究和分析,并对当前“房产热”现象进行冷静思考,对购房者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一、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都是房地产的权属。所谓房屋所有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 二

2、、现存房地产热的原因   第一,中国长期的传统文化观念。由于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封建半封建社会,长久的土地私有化,没有遗产税,让这种传统的文化成为现代大多数人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加之生活与社会的多重原因使得人们不得不面对现实。自己挣一点,父母给一点,再向银行贷一点是目前购房的普遍做法。   第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面对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广大人民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追求。于是旧房换新房,小房换大房,一套变多套是当前也是今后的一种发展趋势。   第三,中国的人口状况与城市化加快。中国的人口状况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造成了城市建设

3、加快,城市人口增加,房地产需求日趋增长。而长期压制的需求问题在这种特定的社会条件下爆发,虽然改革开放30年已经进行大规模的住房开发,但仍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   第四,土地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生产资料,而市场经济条件下供求关系是影响价格的重要因素。土地资源的稀缺,加之体制的制约作用,使得土地在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生产与城市发展的多项选择中成为了极度稀缺的产品,从而造成房地产的供求不平衡,这也是目前中国房价始终降不下来的最主要原因。 三、现实购房中的多种关键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一,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

4、建筑物的价值后,怎样摊销其价值。我国城市住宅用地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年限最长为70年。这就导致出现土地使用权限满后房屋处置问题,这要引起广大购房者的注意。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国家可无偿收回,这是由土地的生产资料属性所决定的。但对附着的房权及其他附属物,怎样进行折价摊销,是当前立法不能回避的问题。国家需要收回土地时,对房产应进行补偿,但按什么标准补偿,目前无明确的规定。据《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可知,补偿是按建造成本折旧计算的。但房价随着年限的增加其折旧价值也会越低,这是必然的。   事实上,目前很多银行对高龄二手房贷款

5、的做法正是体现了这一点,许多银行对贷款的房龄限制也有一定的规定。在贷款利率方面,部分银行的二手房贷款利率甚至达到基本利率的1.1倍的规定。另外,房屋质量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现在很多房屋仅仅10年的房龄,建筑质量就已经非常差,会增加银行放贷的风险。还有就是评估,二手房贷款和抵押都要经过评估,而房龄越长评估折价额越低,造成部分高龄二手房的评估值达不到市场价的一半。   第二,房地产产权不一的情况。深圳是我国首先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自然也将会是最早面临土地使用权“过期”问题。同样是50年土地使用权的房产,有的业主买房后可以到国土局

6、办理自动续期到70年,而有的则不能续期,何如处理?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属于生活资料,其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生产资料,产权是有期限的,其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国家通过土地使用权有期限的出让方式,授予使用人法定的使用权年限。而到期后,由于房产在开发时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让合同上的终止时间为准,应按期收回,是没有异议的。对有多种不同到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有两种情况:一是国家要回收的,对未到期的产权人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7、;二是国家不回收的,到期后登记管理部门应予以顺延,并以法定的出让期限为准。   第三,关于地震房与房产质量的问题。购房者购房时为土地使用权全额付款,但却无法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完整地享受这项权利,这是当前立法需要完善的地方。对地震的情况,可以使用民法的不可抗力条款。但对于因房屋本身的建造质量问题造成房屋毁损、灭失,土地使用权未到年限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国家是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然而对于购房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对这一问题,由于在法律上是空白。因此,购房时一是要搞清房屋的建筑质量,在购房合同上写清楚;二是购房后最好还是为房产投保,这样遇到突

8、发情况时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风险;三是政府要在购房监督与鉴定上做好本职工作,以切实保护人民利益。 四、结论   在当前房价上涨时期购房,要在研究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认清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结合自己的实际购买力,对房屋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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