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

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

ID:7196082

大小:36.65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2-07

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_第1页
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_第2页
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_第3页
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_第4页
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  【论文提要】:审判权本质上以个案中的法律解释权与裁量权为内容。权力本身并不成为问题,成问题的是权力的恣意行使。司法机关所行使的审判权并不是万能的、无界限的,司法机关只能在已经发生纠纷并形成案件后才能启动审判程序,行使审判权。因此,限制审判权的关键不在于剥夺法官在个案中的解释与裁量权,而是如何限制其行使的任意性。本文将对影响审判权限划分的因素

2、、具体的审判权限的限制原则以及法官的素养和品格在限制权力行使之任意性中的意义等方面进行讨论。法官不仅要了解审判权存在的背景,而且需要在个案中对其权力的范围与限度作出具体的识别。最终,这种权限的实际控制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法官的素养与品格之上。全文共6500字左右。【关键词】:审判权范围限度以下正文一、绪言我国现行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第12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专门人民法院的决定,对法院内部行使审判权作了必要的分工。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我国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与人民民主专政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国家机构内部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资本主义国家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其国家机构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组成。在我国,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审判权,而资本主义的法院行使的是司法权。审判权与司法权在表述上的差异

4、,只是说明它们与民意代表机关关系的不同,并不表明它们在功能上的区别。因此,审判权与司法权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都是通过对纠纷的裁判而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于政治文明而言,正当性的讨论与追求是必要的基础。因为“只有有了前提性限制,才能进行道德合法化;并不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合法的,只有合乎正义的国家才是合法的。”[1]根据正义的要求,强制性的公共权力是必要的,但这种权力不仅应服务于正义的目标,而且应受到约束,并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限度之内,它因此表现为一种强制权限。[2]作为公共权力的一种,司法权亦应有其范围和限度。通常

5、而言,审判权是司法权的核心,在有些情况下,它甚至就径直被等同于司法权。因此,这里将重点讨论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当然,这种讨论也只是在一个概括的意义上。审判权首先具有公共权力应有的限制。换言之,公共权力应当受到的约束和限制同样适用于审判权。根据正义原则,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对审判权必然构成限制。其次,在公共权力内部,审判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也各有其管辖的范围与限度,因此,立法权、行政权的领域也对审判权构成了限制。再次,所有这些限制必将在程序法和特定的诉讼程序中被进一步地具体化。换言之,案件的形态和个案的具体情形,在一定意义上亦将对审判权的范围与限

6、度构成限制。或者说,法官必须在个案中对其权力的适用范围与限度作出辨认。二、影响审判权限的因素1.社会生活的需要对审判权限的影响。好的社会生活需要某种秩序,这是内生于正当生活的需求。现实中,我们不能设想没有秩序的正义。社会生活需要相对稳定的结构。这种稳定性必然要求社会关系的确定性,因为没有确定的个人之间的关系,稳定性将无从建立。社会生活稳定性的需求,反映在法律中,乃是法的安定性的要求。因为,在法律管辖的领域内,法律就人身、财产建立了权威的、普遍认可的社会关系。法律的变动将导致社会关系的变动。法的安定性的丧失,如果不是导致社会生活稳定性的丧失

7、,至少也将在某些重要的方面导致社会的剧变、冲突或动荡。这并不是说法律必将一成不变。法律当然处于变化之中,但这种变化,在通常情况下,应是缓慢渐进、可理解和可为社会所接受的。在一个时期内,法律总体上应保持相对的稳定。这种社会强制,在国家的形式中,表现为公共权力。国家凭此权力立法,即明确一种社会规范。但国家的立法,依正义的要求,却不应是全然恣意的。司法则是对法律的解释和进一步的具体化。因为,经由立法所明确的规则依然是抽象的,它不可能直接适用于现实生活,须经由法官的解释,才形成可适用于个案的具体规范。经由法官的判断,才形成了一个现实的、个别而确定

8、的结论或决定。由此,解释权、裁量权乃是社会生活的确定与稳定性赋予审判的必要权力,亦是审判的本质需求。它们构成了审判权限的内涵空间。换言之,审判权在其权力空间中必然包含着解释法律及作出必要判断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