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豆制品入市场厂挂钩合同

上海市豆制品入市场厂挂钩合同

ID:72288330

大小:18.84 KB

页数:4页

时间:2022-05-26

上海市豆制品入市场厂挂钩合同_第1页
上海市豆制品入市场厂挂钩合同_第2页
上海市豆制品入市场厂挂钩合同_第3页
上海市豆制品入市场厂挂钩合同_第4页
资源描述:

《上海市豆制品入市场厂挂钩合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上海市豆制品入市场厂挂钩合同上海市豆制品入市场厂挂钩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甲方(销售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生产、加工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证北京市豆制品市场的卫生安全,明确豆制品生产加工者和销售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上海市豆制品市场准入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甲方实行豆制品入市场厂挂钩制度,只允

2、许包括乙方在内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向双方约定的场所内提供豆制品。第二条 甲方实行豆制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和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标准登记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照并保存复印件。对进场的豆制品,甲方有权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出库凭证等与安全有关的证明。第三条 甲方应当为乙方豆制品的销售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必需的配套设施,不得利用不合理条件予以限制。第4页共4页第四条 乙方应当符合《上海市豆制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乙方提供的豆制品应当符合《非发酵性豆

3、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2711-2003)及《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GB2712-2003),并在检验合格后出厂。第五条 乙方运输豆制品应当使用密闭防尘的冷藏或保温车辆,车内温度保持在2—8摄氏度,并做到专车专用。第六条 除现场加工以外,乙方提供的豆制品应当具有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包装,不得提供裸露散装豆制品。第七条 乙方进入约定场所现场生产、加工豆制品的,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豆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甲方有权阻止乙方提供的不符合包装要求、运输要求、保质期要求或不具备相关安全证明的豆制

4、品进入约定场所,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九条 经甲方或有关部门检查在约定场所内有不合格豆制品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责任,直至解除合同。第十条 由于甲方未提供必需的保管、经营条件或其他非属乙方原因导致豆制品出现不合格情况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由于甲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双方应依法经营,并服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甲方允许乙方提供的豆制品在以下场所内销售:第4页共4页第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期为____年,自_

5、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第十五条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继续向约定场所内提供豆制品。第十六条 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