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指导性意见

施工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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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指导性意见  施工指导性意见一、  路基台阶开挖(一)  清理表土及拆除1、范围为路堤两侧扩建用地范围及原路堤范围(含边坡坡面、护坡道等)  内施工场地的清理、拆除和挖掘,以及必要的平整场地等有关作业。  2、一般要求1)承包人应在施工前按设计图纸确定扩建现场工作界线,并保护所有规定保留和监理工程师指定的要保留的植物及构造物。  2)场地清理拆除及按规定回填压实后,承包人应重测地面标高和扩建的横断面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  3)清理及拆除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施工要求1)清理场地(1)对扩建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有机物

2、残渣及原地面以下至少300mm内的草皮、农作物根系和表土应予以清除,对老路基边坡进行41.6cm厚的清坡处理,并运至弃土场内。场地清理完成后,应对路基填筑范围进行填前碾压,使其密实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扩建用地范围及原路堤范围内的树根应全部挖除。  2)拆除与挖掘(1)扩建用地范围内的不允许保留(不含需拼宽的结构物)旧涵洞、旧路面和其它障碍物以及不能利用的老路基两侧的护坡道、挡土墙等均应全部拆除。正在使用的旧涵洞、旧路面及其它排水结构物,应在  对其正常交通和排水做出妥善的安排后,才能拆除。  (2)原有结构物的下部结构应拆除到天然河床底部以下300mm,其在河床以外的部分至少

3、拆除到天然地面以下500mm,如其整个或部分处在新拼宽的结构物的界限之内时,则应拆除到使新拼结构物施工不受影响的范围。  (3)拆除原有结构物时,应采取措施确保高速公路畅通,拆除原有结构物需要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有可能损伤新结构物或附近结构物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4)所有指定为可利用的材料,都应按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点存放,以免损失。对于废弃材料,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自费妥善处理。  (5)承包人应将所有拆除后形成的坑穴回填并压实。承包人由于拆除施工造成其它建筑物、设施等的损坏时,应自费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台阶开挖施工图设计台阶开挖方式:从土路肩内侧

4、向下按1:1刷坡至坡脚处,然后至下而上逐层开挖台阶。开挖一阶及时填筑一阶,台阶高度1米,宽1米并向内倾3%坡。上部两层台阶高度根据填高进行调整,确保最上层台阶高度为0.8米。  在前期(路床底以下部分)施工中,为了不影响车辆的正常通行,暂时不挖除土路肩部分,因此在路基台阶开挖时,应先每50米一个断面测量清表后的基底标高(新老坡脚各一点),分别计算相应的高差。第一个台阶的开挖线位置及新坡脚线位置,用石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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