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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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市政府和各县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市和各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

2、作。 第二章创业申请   第五条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 属于“九类人群”; 具有创业能力; 无在办企业;   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1%; 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身份证明; 户口簿; 居住证明; 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

3、第项和第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条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项和第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当地微企办。   工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创业培训   第九条各

4、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组织申请人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县微企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由定点创业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5、门提出申请,经微企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培训考试合格者,由定点创业培训机构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创业审核   第十三条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

6、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第十四条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 拟生产产品及工艺或提供服务情况; 拟创办企业的从业人员及组织结构; 市场预测; 营销策略; 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 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创业投融资计划; 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广

7、泛公示。   第十六条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县微企办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   第十七条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XX市农村信用社、XX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九条县财政部门按年度将资本金补助预拨给微企办。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后,微企办根据审核小组审定的财政资本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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