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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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红民二初字第253号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原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法定代表人安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勾新图,该单位职员。被告上海颖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罗秀路309弄1号501室。原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兰生物公司)诉被告上海颖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辉展览公司)展览合同纠纷有限公司一案,原告华兰生物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向被告颖辉展览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兰生物公司委托代理人勾新图到庭参

4、加了诉讼,被告颖辉展览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兰生物公司诉称:2014年颖辉展览公司传真给华兰生物公司一份参展申请及合约,邀请参加2014年5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举办的展览会,同时颖辉展览公司传真了一份展览会介绍,其中注明了大会的主办单位、邀请单位等信息,根据颖辉展览公司提供,华兰生物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将自己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展位等内容填入参展申请及合约的相应栏目,同意参加展览会,并于2014年7月10日向颖辉展览公司预付了参展订金61500元,2014年5月在北京举办的展览会,因故延期至20

5、14年5月在上海举办,此后华兰生物公司从颖辉展览公司网站得知,该展览会的主办单位、邀请单位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华兰生物公司在2014年3月2日发函颖辉展览公司,指出颖辉展览公司虚构展会实况,有欺诈故意,华兰生物公司决定不参加展览会,并要求退回全部参展费用,此后华兰生物公司多次向颖辉展览公司催要展费,颖辉展览公司则一再推脱,拒不返还,严重损害了华兰生物公司的利益,特诉至法院要求:1、要求法院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参展合同;2、判令被告退回展费61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颖辉展览公司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华兰生物公司所举证据有:1、2014年第

6、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简介,证明被告提供的信息中注明,举办的展览会主办单位为中华预防医学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2014年7月3日参展申请及合约一份,证明被告给原告发出参会邀请,原告同意并参加了签约;3、2014年7月10日汇款单及支款通知单各一份,证明原告按约汇入被告公司账户61500元展费;4、展览会延期通知书,证明2014年2月22日,被告发来延期通知书,原定2014年5月在北京举办的展览会,因故延期至2014年5月底召开;5、2014年6月7日参展申请及合约,证明原告与被告重新签订参展合约,展会于2014年4月在上海举办;6、2014年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

7、会暨展会简介,证明被告公司提供的信息中依然注明,在上海举办展会的主办单位是中华预防医学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7、被告公司网站关于2014第二届中国(上海)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的介绍,证明会议主办单位变更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医药商业会”,大会的实际情况与被告公司网站宣传的研究主题不符;8、2014年3月2日华兰公司通过传真给被告公司的函,证明原告公司告知被告公司,因实际情况与原先的信息不符,原告无法参加会议;9、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是以邮件方式打印出来的,予以证明被告承办的展会存在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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