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申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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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是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与审批的前提条件,对下年度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所有拟实施拆除重建类更新活动区域须参照本指引要求申报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后,方可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一、申报情形满足以下条件的区域可申请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一)法定图则中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区域,可申请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

2、规划制定计划》,或申请调整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后纳入计划。(二)尚未编制法定图则或法定图则中尚未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村等),可拟定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后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1)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2)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二、申报条件(一)城市更新单元范围拟定条件要求调整或自行拟定城市更新单元范围的,其范围须满足以下要求:(1)

3、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以相对成片的区域作为城市更新单元1;(2)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不宜小于3公顷,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的区域面积不宜低于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12(3)现状建筑物建成时间超过20年的,可以以用地权属范围为单元拟定城市更新单元。(二)改造意愿条件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权利主体的改造意愿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后方可进行申报。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还可根据情况增设其他改造意愿条件或要求。(1)单一权利主体的情况。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为单一

4、权利主体的,权利主体同意改造后可进行申报。(2)多权利主体的情况。申报城市更新单元为单一宗地的,经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数量2/3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改造后,可进行申报。申报城市更新单元为城中村2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或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改造后,可进行申报。申报城市更新单元为占用未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经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改造,或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相关权利人同意改造,并愿意根据相关规定接受处理的,可进行申报。申报城

5、市更新单元内涉及多个地块3的,达成改造意愿地块的面积占到更新单元用地面积4/5后,可进行申报。三、申报主体(一)单一权利主体的情况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单一的,由权利主体申报。(二)多权利主体的情况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须形成单一主体进行申报。形成单一主体的条件如下:(1)权利主体共同委托单一个人或法人企业代为申报;12(2)按照《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以业主委员会名义、由业主大会推举产生的业主代表进行申报。(3)属城中村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6、的继受单位进行申报。(4)占用未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进行申报,或由相关权利人共同委托的单一个人或法人企业代为申报。(5)依法与达到本指引“申报条件”要求的权利主体签订委托改造或合作改造协议的法人企业可进行申报。(6)违法占用国有用地的,经区政府审议同意申报后,由区政府进行申报。(三)其他情况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认为确需改造的,经征求辖区区政府意见后,由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四、申报审批流程(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应向拟申报更新单元所在辖区区政府提交正式申报材料。单一权利主体的,经征求申报更新单元所在

7、辖区区政府意见后,也可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进行申报,提交正式申报材料。申报主体为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进行申报,提交正式申报材料。(二)计划初步筛选。区政府对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筛选,提出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申报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三)计划制定与审批。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对各区政府提出的建议进行统筹、协调后,拟订《深圳市城市更新规划制定计划》,按规定程序公示后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五、申报材料12(一)申报表。申报表包

8、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表(试行)》(附件1)和《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试行)》(附件2),可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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