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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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共33项)序号事项名称类别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备注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等事项审核登记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1.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执业核准;2.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解散、撤销等事项审核登记)行政许可市司法局1.(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核准由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2)《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第十四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

2、或者具有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的人员,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核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2.《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意见,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颁发司法部统一制作的执业证书,并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不准予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

3、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执业场所或者解散、撤销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192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其行贿,提供虚假证据或材料,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

4、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

5、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3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

6、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94律师私自接收委托、收取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

7、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5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所执业的,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

8、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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