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论文:关联企业破产合并法律问题探讨

法院论文:关联企业破产合并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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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论文:关联企业破产合并法律问题探讨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市名海铜材有限公司、无锡金坤铜业有限公司、无锡坤桥金属有限公司、江阴市金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园坤铜业有限公司均从事铜业贸易,虽然工商注册登记在不同地区,但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存在着交叉且多为亲属关系,系典型的家族企业,均由某自然人实际控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该五家公司存在着严重的资产混同、管理混同现象,帐目混乱难以界定,且互相提供担保。由于受国际铜材市场行情变化影响,且自身存在着决策管理重大失误,四家公司均发生严重亏损,仅一家公司略有净资产

2、。其中**市名海铜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要求宣告**市名海铜材有限公司、无锡金坤铜业有限公司二家公司破产。江苏省**市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以上述五家公司存在着资产混同、管理混同为由,裁定追列其他法院辖区的三家公司一并破产,并通知所有债权人申报债权。由于合并破产可能造成某一公司外部债权清偿比例显著降低,故**市名海铜材有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不服裁定,认为合并破产没有现行法律依据,向上级法院进行申诉。   案例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受理的中国机电设备中南公司申请破产案,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

3、该公司设立了44个分公司,形式上都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在设立分公司没有将公司的债务予以分配,属脱壳经营。武汉中院遂裁定分公司法人资格无效,分公司与总公司一并破产。[1]   案例三:尚志市人民法院于1993年6月4日裁定宣告尚志市一面坡葡萄酒厂破产,经审理查明,1990年该厂一分为五,设立了五个分厂,总厂留有个别领导,承担债务,五个分厂则向总厂租赁设备,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五个分厂也亏损停产。据此,尚志市人民法院以五个分厂没有独立的资产,缺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为由,认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4、,裁定将五个分厂一并破产。[2]   上述案例中,法院裁定破产合并的理由均不相同,案例一中是以资产混同、管理混同为由,案例二中是以分公司法人资格无效为由,而案例三中是以分厂不具备法人资格为由,由此所共同反映出来的问题是:如何把握关联企业破产合并的标准及适用的具体情形?在此基础上,破产合并对于关联企业全体债权人存在着何种影响,其法律后果如何?此外,案例一中,债权人对于破产合并裁定提出了异议,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受理,以及在破产程序中如何保障这一权利?如果被合并破产的企业不在同一法院辖区,如案例一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确

5、定案件管辖权?   二、关于关联企业破产合并的相关立法及破产审判实践 我国相关立法   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破产合并问题,1986年《企业破产法》等原破产法并没有直接的原则及条文规定,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但仍以坚持法人人格制度前提下的分别、单独破产为基本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开办的全资企业,以及由其参股、控股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进行破产还债的,应当另行提出

6、破产申请。前者适用于破产企业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后者则适用于破产企业开办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参股、控股公司。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对此也未作任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   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破产合并的适用,会直接导致对法人人格的否认,突破传统单一企业破产模式,且可能会造成社会经济震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较为谨慎,在个案批复中基本上坚持的是相对否定意见。如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的《关于**百货采购供应站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认为:**百货采

7、购供应站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抽出其绝大部分注册资金开办**康安批发市场,尔后,申请破产。其做法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虽然该行为未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但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故原则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追回百货供应站开办康安批发市场投入的2217.3万元及该场所得的盈利,作为破产财产统一分配。但在具体处理方式上,可采取整体转让康安批发市场或以债权人的债权作为股份,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规范化的公司,以避免康安批发市场与百货供应站同时倒闭。如上述两种具体处理方

8、式均不可行,则可将康安批发市场的现有全部财产及其债务纳入百货供应站破产清偿范围之内。[3]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山东南极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薛城啤酒厂破产一案中批复:企业分立后,新分出的企业被宣告破产,并不必然导致原企业的破产。如原企业对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新分企业的债务无力清偿,原企业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债权人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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