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担

浅析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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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民事纠纷案件来说,原告为求得胜诉,就需为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下面笔者简要分析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债权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在债务期限届满或其他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请求权,则应当证明两方面:1、债

2、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2、该债务的还款日期已届满或者证明债务未到期时,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偿还或者以行为表示不偿还该债务。证明债务的证据一般表现为:借条或者欠条、借款合同等书面证据;明确债务内容的手机短信;明确债务关系的影音证据;能证明债务存在的证人证言等。债务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债务确实存在,但还款日期并未届满时债务人应举证证明该债务的确切还款日期;债务确实存在,还款日期已届满,但债务人有抗辩理由的,债务人应当举证证明不还款的理由;债务不存在的,债务人应当举证证明债务的非真实性;债务确实存在,但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则债务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债务已过诉讼时效。

3、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成立,这属于自认。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证据规定》规定了自认的原则,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法院在审查这类案件的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特别是手机短信和影音证据等电子证据的辨别。2、关于债务时效证据的审查,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必须审查债务时效问题。当债务人对债

4、务存在表示认可,且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的,那么则应当认定该债务。至于债务人对时效的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3、审查金融等机构的催款通知书时,应当以到达主义为标准认定。即债权人必须证明其邮寄送达的是催收通知,并且该催收通知已经到达债务人。如果债务人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应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债权人催款通知书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了债务人,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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