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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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对策  《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对判处死缓罪犯的有关限制减刑和不得假释的规定,使限制减刑类罪犯将面临长达二十多年的牢狱生涯,有的还将在监狱终老,这同时也给监狱增加了一类新的高危罪犯。这部分罪犯因刑期漫长且减刑受到限制,又缺乏有效激励,改造积极性难以调动,大多成为了顽危犯或重点犯,导致基层监狱监管改造压力显著增大。为此,如何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成为监狱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结合监狱工作实际,笔者就如何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限制减刑类罪犯的特征及现状   正确认识限制减刑类罪犯的共性特征,准确把握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现状,把

2、准症结是解决问题的前提。限制减刑类罪犯的主要特点为:   刑期长。根据《刑法修正案》规定,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二十年以上的徒刑。漫长的刑期对罪犯来说是严峻的考验,对监狱来说更是极大的挑战。   年龄偏大。目前,XX监狱限制减刑类罪犯共X人,其中20-30岁X人,30-40岁X人,40-50岁X人,50岁以上X人,年龄在30岁以上的占77%。按

3、照最理想的状态,这些人出狱的时候都将在60岁左右,有的还将在监狱终老。   罪行重。XX监狱限制减刑类罪犯中这些罪犯中故意杀人罪X人,抢劫罪X人,故意伤害罪X人,贩毒罪X人,强奸、绑架罪各X人,放火、爆炸罪各X人。从犯罪性质看,这些犯罪都十分严重,而且手段残忍,造成了严重后果。   恶习深。XX限制减刑类罪犯均为严重的暴力犯罪,其中累犯X名,可见主观恶意较深。这类罪犯大多价值观扭曲,人格缺陷明显,自控能力差,犯罪动机明确,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和反社会心理,改造难度较大。   风险高。因为这类罪犯心理失衡,人格缺陷明显,行为控制能力差且暴力倾向明显,加之漫长的

4、牢狱生涯以及由此带来的家庭变故等,使其易发脱逃、袭警、自杀、行凶或精神障碍,是监狱犯群中的高危人群,给监管安全与稳定带来较高的风险。   目前,XX监狱限制减刑类罪犯均被列为重点犯。这类罪犯大多个性冲动,暴力和自杀倾向明显,加之减刑基本无望,因此无视监规纪律,对警察不理不睬甚至袭警,有的则以绝食、自杀、破坏生产工具等对抗劳动改造,有的则扬言脱逃、行凶以威胁管教民警,有的则消极怠工、“破罐子破摔”、软磨硬抗。而且,《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限制减刑类罪犯年均增加X人,按此增速预测,10年以后湖南监狱限制减刑类罪犯将达到XX人左右,如此高危的犯群对监狱系统来说压

5、力不可同日而语。然而,改造这类罪犯既没有现成的管理模式,又没有成功经验,致使很多基层监狱对此深感困惑与迷茫。 二、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改造限制减刑类存在诸多问题和难点,诸如监管制度、考核奖惩体系、激励机制、管理模式、管理理念等方面出现不适用之处。结合调研,笔者认为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管理模式滞后。当前,监狱管理模式是根据罪犯“渴望减刑、假释”这一强烈的改造预期目标而设定的,但限制减刑类罪犯基本失去减刑假释希望,而现有管理模式未曾考虑这一根本性变化,出现明显不适应。   激励机制不足。现有的激励机制以减刑、假释为

6、主要杠杆,对于减刑假释基本无望的罪犯就失去了激励作用。当前监狱罪犯管理激励机制中除了减刑、假释,没有其它更有效的激励措施。因为激励机制不足,奖惩手段缺失,难以调动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考核机制不适应。原有计分考核机制以罪犯计分达到一定条件就可以申报减刑、假释为核心,未曾考虑限制减刑类罪犯特殊情况,因而对于限制减刑类罪犯来说这一考核机制形同虚设、意义不大。因此这类罪犯常常无视监规纪律,甚至向监狱以及监狱人民警察挑衅。然而,通过怎样的考核体系来实现奖优罚劣,促使减刑类罪犯改恶从善仍亟待研究。   硬件设施缺乏。服刑前期,限制减刑类罪犯由于危险性较一

7、般罪犯大,防逃、防自杀、防行凶等压力较大,因此对监管设施的要求也相对较高。服刑后期,由于大部分罪犯都将成为老年人,有的可能体弱多病,有的甚至生活不能自理,这对监狱医疗条件以及生活设施的要求更高,而目前监狱的硬件设施和医疗条件仍难以满足需求。   管理经验欠缺。管理限制减刑类罪犯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在狱政管理上,现有会见、购物、监内消费等难以适应此类罪犯长期服刑的需求。在劳动管理上,由于限制减刑类罪犯对劳动产品、生产工具以及场地等安全性能要求更高,现有劳动条件、劳动项目、劳动强度、劳动保护等也显然不适合。   亲情帮教逐步失灵。由于该类罪犯刑期漫长,在服

8、刑期间可能逐步出现家庭变故、亲情灭失,有的罪犯到服刑后期可能举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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