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浅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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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浅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XX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类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规定的立法尝试。《物权法》贯彻实施,解决了我国立法上长期模糊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尴尬。之前我国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最具有代表性的立法莫过于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内容等进行了规定。笔者挑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中较具有代表性的流转,通过两法的比较,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义、方式做一分析

2、。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的是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原承包方依法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由于我国立法上长期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认定的模糊,造成了学界一直以来对其性质的探讨和争论。2002年颁布的《土地承包法》仍旧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这次《物权法》的最令人振奋之处无疑是它首次将土地承包经营

3、权正式定性为用益物权加以规定。而流转作为用益物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对它的讨论,也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实现土地的价值。“现代社会的法律,都应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配置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规定和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土地立法的任务就在于使现有的土地尽可能多地满足尽可能多的人的利益。任何物品只有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才能实现其交换价值。《物权法》已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的一种进行了规定,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成为了一项长期

4、稳定的财产,从而能够作为交易的对象发生流转。我国农村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采纳了人均分土地的种田模式,这种模式并不是现代化农业的经营模式,其规模效益较差,尤其是因为技术落后,不利于将资金、技术、知识、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吸引到农业中来,与土地、劳动等传统生产要素进行最优化配置也不利于节省成本和开支。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使农民可以通过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机械化耕作、引进新技术品种、调整种植结构,最大限度发挥土地的效用。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推动我国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

5、权成为一项物权之后,农民作为物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而且通常无须征得他人同意。这无疑使农民的收益多少与土地的利用程度紧密地联系起来,从而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促使他们更好地经营利用土地。现有土地制度是按人口而非生产能力配置土地,因而就不如按市场规律配置土地更能够实现土地效益的最大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使承包经营权真正作为一项稳定的财产进入市场产生应有的交换价值,农民也能够从中获得其应有的经济利益,提高收入水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结果,导致了大规模集中土地进行规模化经营,使土地能够作为商品进行交换

6、,提高了我国农村的市场化程度,而规模化经营是农业从低效率的劳动模式向现代化大农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两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方式的规定   《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方式进行了规定,下文对两者进行了比较:两法都将土地承包划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土地承包法》将二者的内容分章进行规定,《物权法》则体现在第129条对于两种承包方式登记规定的不同上。但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物权法》没有对二者做不同的规定。在第131条中,《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

7、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而《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在此后的十几条规定中,具体规定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形式。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

8、,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可继续承包。”可以看出,《土地承包法》对于流转形式的规定比《物权法》广泛。《物权法》只规定了四种流转方式,即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而《土地承包法》除了以上四种流转方式外,还规定对于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采取入股的方式流转,对于“四荒”土地,可以采取继承、入股、抵押的方式流转。另外,《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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