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干部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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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局干部考勤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评奖、晋升和推选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必须严肃对待,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考勤对象:x县国家税务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各单位干部、职工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   ㈠考勤要专人负责、每日记录。各单位必须将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月考勤汇总表》、《未考勤刷卡说明表》、请假条及其他证明资料在次月5日前上报县局人监科。   ㈡干部职工每天上、下班以及值班到岗,均需打卡,中途不

2、得擅自离开岗位。   ㈢执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的国家机关上下班时间。 1、迟到:比规定上班时间晚到。 2、早退:比规定下班时间早走。   ㈣干部职工应亲自打卡,如果委托他人代为打卡,受托人按违纪处理,委托人作旷工处理。 第五条事假   干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休息日和其他假期内安排处理的,可请事假,但必须严格控制干部请假时间。   ㈠副科以上中层干部由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一般干部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规定时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县局领导批准,才能离开岗位。   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

3、事后两天内必须补办手续,并经县局认可,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六条病假 干部因病不能坚持上班,可请病假。   ㈠请病假一律由医院出具证明,就诊或病假3天之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审批手续参照事假审批权限执行。   ㈡除急病外,病假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视作旷工。 ㈢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七条婚假   ㈠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㈡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请婚假15天。如配偶在外地,需要在外地结婚者,另给往返路程时间。 ㈢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 ㈣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㈤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㈥婚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县局批准,才能离开岗位。 第八条丧假   ㈠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请丧假3天。   ㈡需到外地料理前款所指丧事的,往返路程时间另加。 第九条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假期按下列情况确定:   ㈠正常分娩者,产假90天,其中产前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之内。   ㈡提前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胞胎的,增加产假15天。   ㈢妊娠不满3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产假2

5、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㈣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怀孕的女干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出勤。   ㈤女方晚婚晚育,男同志可享受护理假5天,如属难产的,男同志可请护理假7天。   ㈥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干部,未采取节育措施造成引、流产的,视作病假处理。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干部、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单胎为三十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每多生一胎增三十分钟计算,往返时间另加。 第十条年休假 ㈠年休假的假期   ⑴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

6、,每年休假3天;   ⑵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⑶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⑷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⑸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⑴上年考核不称职; ⑵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⑶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⑷当年病、事假相加超过40天; ⑸当年产假超过90天的;   ⑹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⑺当年享受了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上述⑵⑶⑷⑸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

7、休假不再享受。   ㈢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当年年休假当年享受,不能跨年使用。   ㈣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   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假期中包含公休假日的天数。   ㈤年休假先由干部事前提出休假申请,由所在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给予安排休假,并报人监科备案。 第十一条探亲假   ㈠父母在外地的未婚干部,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㈡父母在外地的已婚干部,每四周年可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

8、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㈢夫妻分居两地,每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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