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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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372号2011年08月08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八月八日餐饮服务食品检验

2、机构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通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第三条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等,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适用本

3、规范。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等规定,http://www.sda.gov.cn/WS01/CL0851/64723.html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活动,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准确。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开展国内外的技术交流与

4、合作,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管理水平。第七条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的原则,鼓励检验资源共享,提高检验工作效能。首页1234567尾页第1页共7页网站地图

5、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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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723.html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372号2011年08月08日发布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并通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二)具备餐饮服务食品检验能力,具备相适应的设施与环境,配备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与标准物质等;(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四)设有独立的微生物实验室并符合有关要求;(五)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工作程序;(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

8、条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非独立法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负责并承担责任。第十条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规定对检验质量有影响的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确定具体责任人。第十一条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熟悉质量管理体系的人员,对检测方法、程序和结果评价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第十二条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兼职。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

9、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第十三条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十四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http://www.sda.gov.cn/WS01/CL0851/64723_1.html施合格证书》。第三章人员第十五条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应配备一定比例的食品科学、微生物学、食品毒理、公共卫生、分析化学等相关

10、专业的技术人员。(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人数应不少于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的60%;市(地)级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人数应不少于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的30%。(三)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具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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