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物权法》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影响

解读《物权法》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影响

ID:7327500

大小:34.17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2-11

解读《物权法》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影响_第1页
解读《物权法》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影响_第2页
解读《物权法》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影响_第3页
解读《物权法》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影响_第4页
解读《物权法》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影响_第5页
资源描述:

《解读《物权法》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影响》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解读《物权法》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影响  我国民法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XX年10月1日的正式实施。它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大影响,它不但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所有制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它的影响已触及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也必将对农村信用社传统的信贷业务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通过《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对比分析,揭示现阶段《物权法》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业务产生的具体影响,以利于更好地化解信贷风险,为农村信用社稳建发展服务。

2、  一、《物权法》的实施将对信用社带来八大好处 降低信用社和抵押人交易成本   《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目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转让和抵押的登记机构有几十个部门,导致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繁琐、费用高、时间长。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将为当事人办理物权登记提供极大的便利,大大降低了抵押人和信用社的的交易成本。同时按照《物权法》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的规定,信用社还能方便查阅、复

3、制有关不动产的登记资料,提高了担保财产的可靠性,降低了担保财产的抵押风险。 创新信用社抵押贷款方式   相对于《担保法》,《物权法》扩大了担保财产的范围,如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还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还包括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应收账款等权利。担保财产范围的扩大,既有利于提高物的利用效率,又解决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

4、者融资难问题,特别是我市农村信用社向商业化股份制向银行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做全市最大的零售银行,为信用社在抵押贷款方式创新上留下了相当大的空间,尤其是应收账款质押的及时出现,迎合了信用社信贷业的业务的需要,能够成为信用社业新的利润增长点。 加强信用社资产保全   我国现行担保法规定,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两种担保同时存在的,债权人在未执行完毕物的担保,不可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

5、务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并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一规定采取“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和平等主义的综合模式,将当事人的约定置于最优先的地位,尊重当事人选择权利,符合民法中意思自治的理念,为债权人创造了要求代偿的选择权,取消了保证人的先履行抗辩权,为信用社保全资产工作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便于信用社行使债权   《物权法》

6、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较担保法增加了当事人可以约定行使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内容,扩展了行使担保物权的条件,便于债权人行使权利。因此,信用社在制作担保物权合同时,可以将除债务之外的其他违约情况列为实现担保物权,以更好地行使信用社债权。 保障信用社利益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

7、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较之《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只要求抵押人履行通知义务,即可转让抵押物,无需抵押权人的同意,不仅创造性地规定了第三人涤除权制度,而且区分为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和未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想方设法保护买受人的利益。《物权法》限制了抵押人及买受人的行为和利益,便好地保障信用社的利益。 强化信贷防范风险   《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

8、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相对于《担保法》中只有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才可以实现担保物权,以及当事人不能就担保物权的实现达成协议,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出来之后才能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