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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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西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工地周围必须实行全封闭管

2、理,按照标准设置围挡。围挡应坚固安全,整洁美观。沿街房屋建筑工程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房屋建筑工程必须随工程进度用国家规定的安全网封闭施工。   施工现场进出口处应设置大门,在门头设置企业标志,并设立门卫。   第六条施工工地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标准设置警示标志,并应有安全标语、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   城市道路、管线敷设工程开挖后,夜间必须设置警示灯。   第七条施工场地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保持道路、排水畅通,采取措

3、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   工地运输车辆的车厢应确保牢固、封闭严密,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工地出入口5米内应用砼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后出场。   第八条施工工地的材料、构件、机具设备应当按照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整齐堆放,标明名称、品种、规格。   第九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和执行消防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十条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明显区分,在建工程不得兼做宿舍。作业层应做到当日工完场清,建筑、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及时清理。有条件的工地还应进

4、行绿化,设置吸烟处。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时,应确定合理的生活区,办公、住宿必须采用整洁美观的活动板房,材料堆放应整齐有序,建设、生活垃圾必须当日清除干净。   第十二条施工工地的宿舍、食堂应符合卫生要求。宿舍应采取保暖和防煤烟等措施,床铺、生活用品放置整齐,有条件的工地应设置淋浴室。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厕所,不得随地大、小便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采取防粉尘、防噪音措施,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沿线单位、居民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工地应

5、有急救药箱、器材、经培训的急救人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个月内拆除工地围墙、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工地围挡、封闭管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施工工地标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施工工地材料、构件、设备堆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施工工地生活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其他违反本规定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6、以及参与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其他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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