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借贷问题之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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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间借贷问题之初探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肯定了夫妻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但若一方在婚内主张实现债权的,由于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多为共同财产制,处理起来较为棘手,目前的司法解释又未对夫妻间的借贷问题做出详尽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应分析不同的夫妻间借贷情形和不同的夫妻财产制作出不同的处理。关键词夫妻间借贷处理原则处理方式作者简介:宋荣泉,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中国刑法。一、婚前借贷,婚内仍然有效婚前借贷。延续到婚内的,是夫妻间借贷的一个特例,有必要先予以研究。在婚前,男女双方作为各自独立的主体,当然可以成立借贷关系。

2、但是,倘若该借贷关系双方的男女缔结婚姻,那么这笔借贷关系的效力是否会因结婚而受到影响呢?首先,从主体资格上来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主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没有禁止夫妻双方成为债务合同的主体,在民事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结婚前的男女,因为成立借贷关系而成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即使结婚成为夫妻,其仍然可以作为债务合同的主体。也许有人主张,男女双方结婚之后,主体发生混同,债自然就消灭了。其实不然,债可以因为得到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更新等原因消灭。所谓的混同,是指法律上的两个资格归

3、属于一人,无并存的必要,一方为另一方所吸收的关系。男女双方结婚,只是组成家庭共同生活,夫和妻仍然是独立的自然人个体,他们在主体上并没有混同,这一点并不同于法人合并之后的主体混同。因此,从法律上讲,这种债不会因为结婚而消失。再次,从夫妻财产制度来看,也许有人主张,夫妻双方的主体虽然没有混同,但是倘若他们对财产没有特别约定,财产共有的话,因为其财产发生混同,原本属于一方的债权变为双方的债权,原本属于另一方的债务变为双方债务,也即夫妻双方都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由于自己不能对自己履行,所以债务也应该是归于消灭的。其实不然,《婚姻

4、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我们不妨这样进行假设,在婚前,女方借钱与男方,就是女方获得了一个对他人的债权,男方设立了一个对他人的债务,女方的债权应当视为一方婚前的财产,男方的债务应当视为婚前专属于个人的债务。然后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结婚后,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婚前属于一方的财产还是一方的财产,并不会因为结婚和婚姻关系的

5、持续,而变为共同财产,婚前的债权债务在婚内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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