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地税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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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地税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少数地税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以“权力为资本,人情为媒介,金钱为诱饵,谋取私利为目的”的违法违纪职务犯罪案例屡见不鲜,严重的损害了地税机关的形象,同时也扰乱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因此,作为国家的重要执法部门和预防职务犯罪重点部门的地税机关,必须扎扎实实地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是树立地税机关良好职业形象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地税干部队伍素质的迫切需要。  一、新时期地税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第一,案件大多发生在基层征管第一线。首先,现行领导体制,很多事情都要基层“一把手”负总责,由“一把手”拍板定夺,在许多时候“一

2、把手”成了上管不着,下管不了的监督“死角”。而基层“一把手”更是长期工作、生活在基层,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群众监督太浅,法律监督太晚,也就很有可能出现基层领导干部“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到位”,“以权谋私、以税谋私、为个人和小集体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其次,由于基层税务工作人员掌管业务的直接性,以及他们工作在征管第一线的特殊性,每时每刻都与纳税人、纳税单位有着密切联系,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利益的包围、诱惑,加之地税征管范围广、人员分散,不便于有效监督,一旦个别干部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经不起权与利的考验,就可能导致职务犯罪。  第二,职务犯罪大多发生在

3、税收执法权的运行过程中。税收执法权是国家通过法律方式赋予税务机关的最主要的权力,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实施的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减税、免税等一系列各不相同的管理行为,无一不是在行使税收执法权。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来看,个别“见利忘义”的税务人员为自己“捞好处”、“谋利益”大多是利用行使税收执法权之便。  第三,作案隐蔽性强。一些税务人员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在懂法、懂业务、懂检查规程的情况下实施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欺骗性或职业隐蔽性。  第四,后果通常很严重。地税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危害在于一方面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另一方面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税款流失或经济损失,

4、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或上百万上千万的损失。  二、新时期地税干部职务犯罪的一般表现形式  地税部门职务犯罪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这种情况直接发生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或擅自降低税率,改变税目,或给纳税人开具发票而不征税款。二是贪污税(公)款。违法违纪者有的分联填开完税证,头大尾小贪污差额;有的利用纳税人不懂税收有关规定,收税不开票。三是以各种名义、借口,向所管辖的纳税户借钱借物,借占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暗示或公开要求纳税人提供吃喝玩乐;收受或索要纳税人礼品、礼金和证券。四是挪用税(公)款。主要是不按税收票款“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结报入库,结报一部分票款,挪

5、用一部分税款等。五是收关系税、人情税。任意降低税率、缩小征收范围或擅自不加收滞纳金,从而在税收上照顾熟人亲友或为行贿人在税收上谋取非法利益。六是利用职务或职权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  三、诱发地税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是失衡心理导致职务犯罪。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在诱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充斥着头脑。加之放松学习和改造,把手中权力变成换利谋私的工具。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不讲学习、不讲政治、不讲法纪,在金钱、权力面前利令智昏,忘乎所以,完全丧失了党性立场和作为领导干部的政治道德,背弃了党的宗旨和入党的初衷,单位的钱如同自己的钱一

6、样,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二是存有侥幸心理,作案时铤而走险。从众多职务犯罪的案例中可以看出,犯罪分子们起初对单位做过许多有益的工作,也曾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在作案的时候,也知道后果严重,但在金钱面前,侥幸心理占了上风。在被审查时,悔恨自己“一念之差”给自己造成的恶果。正是由于侥幸心理,使他们在有了机会就觉得单位的钱“不用白不用”。正是这一念之差,不仅使他们铤而走险,丢掉饭碗、名誉、前途,最终无法摆脱纪律的制裁,应了那句“眼前有余忘缩手,身后无路想回头”的谚语。悔恨自己生活不切实际,要求太高,悔恨自己当初只要多一点自律,少一点自由,就不会走到这一步。  三是错位的亲情关,导致

7、法与情关系处理不好。少数人法制观念淡漠,对有关法律不闻不问,不懂不学,嘴上说“执法”,行动上“违法”。在法与情上,情大于法,不能很好解决“公”与“私”的矛盾,不能坚持党性,不讲原则,不讲正气,挪用公款、贪污受贿、以权谋么、行贿受赂。人是需要亲情的,但不能用无原则的交易换取亲情,超越党纪国法的思想防线。  四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置若罔闻。地税干部增强党性修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一刻也不能放松自我约束,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已作了详细规范。各级地税机关已多次组织学习过,而就是有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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