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当场处罚权研究论文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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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警当场处罚权研究论文自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各地交警部门以各种方式对该法进行了大范围的宣传。同时,执法交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对机动车驾驶员驾车不系安全带、驾车接打手机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较多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当场处罚。通过宣传和严格执法,一方面使得《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驾驶人员遵守交通安全规则的自觉意识得到提高;另一方面,有人却对交警当场给予二百元罚款处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交警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

2、处罚?如果可以,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笔者认为,交警有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违法行为人当场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该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4页共4页但是,有人认为,交警不能适用该法律条款以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处予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仅能处予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其理由是:(1)我国《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基本法律”(该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而《道路交通

3、安全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颁布的一般性法律(该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因此,前者的法律效力高于后者;(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民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只能作出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当场给予二百元的罚款处罚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冲突。根据第一点理由,应当优先适用《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即交警的当场处罚权应限定在警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笔者认为,上述认为交警无当场处予二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权的理由不能成立。第4页共4页首先,其第一点理由与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不符。宪法

4、第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宪法第五十八条及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以上法律规定说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的是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它们之间仅是分工的不同,但并不是两个独立的立法机构,二者所制定的法律均属于同一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之下的同一阶位的法,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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