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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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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救济行政与民事探讨论文【内容提要】在目前的行政审判中,对颁发房地产权证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依行政诉讼理论,该类案件的诉讼目的是审查颁证机关是否尽到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但在部分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形式上是对行政机关颁发房地产权证的行为不服,实质上是对颁证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争议。如何在行政案件中【内容提要】在目前的行政审判中,对颁发房地产权证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依行政诉讼理论,该类案件的诉讼目的是审查颁证机关是否尽到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但在部分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形式上是对行政机关颁发房地产权证的行为不服,实
2、质上是对颁证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争议。如何在行政案件中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往往做法不一。本文将以下述案例为引线,试对其中蕴涵的法律问题加以梳理和探索,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案情】第6页共6页公民甲与乙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与乙购买了房屋,该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产权人为甲一人。后甲与乙感情不和,甲一人持房地产权证将房屋出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市房地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市房地局为丙颁发了房地产权证。乙得知后,以市房地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颁发给丙的房地产权证。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系甲与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
3、产。房地机关在颁证时未审查共有人是否同意即向丙颁发房地产权证,属认定事实不清,遂判决撤销该颁证行为。【评析】一、本案中引出的问题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法律基础在于依据婚姻法的一般规定认定涉案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而非民事确权案件,当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对颁证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即对房屋权属产生争议时,法院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属作出认定,在理论上尚需探讨。具体到上述案例,法院在该案中直接认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需要解决以下问题:1.在该行政案件中,原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甲并没有参加诉讼,因此,该房屋是否必然为夫妻共同财产尚存疑问。1980年颁布的《婚姻
4、法》第13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是认定处理夫妻财产的一般原则,但该条同时规定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但书条款。由于本案非夫妻间的析产确权案件,甲没有参加到诉讼中来,对于甲、乙之间是否存在特别的约定并不清楚。设想甲、乙之间就该房屋的产权另有协议约定归甲一人所有,本案判决的认定就不能成立。2.行政判决可能与民事诉讼的结果相矛盾,且行政判决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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