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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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展,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五)重

2、要公益性及其他重大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县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工程概算的审查工作;协调监督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的落实情况;协调平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协调监督实施性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运用的绩效考核等工作。  财政、经贸、建设、审计、国土资源、环保、监

3、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项目建设应当予以重点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并将其工作作为乡镇(开发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县人民政府每年与重点建设责任单位签订年度重点建设目标责任书,其考核结果作为部门满意单位的评选条件之一。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四条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  第五条县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于每年年

4、底前向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  (二)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初选名单,经县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重点建设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符合县重点建设项目标准,但县级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未予申报的,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的意见后,可以直接将其列入初选名单,一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凡已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即为本县重点建设项目。  第六条申请为湖州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

5、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章前期准备  第七条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对已列为重点前期的建设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具体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前期各项工作按时顺利推进。  第八条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生态保护规划及相关标准。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

6、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和管理、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完成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项目法人的组建和机构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规定项目法人必须取得特定项目管理资质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十条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求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  鼓励项目

7、法人通过招标投标选择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服务。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发改、国土资源等部门应优先安排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建设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必须给予支持和协助,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金融部门应优先安排重点建设项目信贷资金。  第十二条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分

8、别对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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