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旅游法学习心得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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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旅游法学习心得3篇  2017旅游法学习心得一.保障了旅游者的权利。《旅游法》以强调其保障旅游者权利的追求和特色破除对其必要性的质疑。它在旅游者实体权利、程序权利、权利救济途径等多方面都有所突破。   其中,第三十七条(公平交易)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退还费用的责任,但旅游者所购商品已损毁

2、、变质或者腐烂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旅行社责任之二)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   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在此之前,强行加点,强迫购物,在指定购物点买到假的不好的东西,是旅游-行业存在的一个很大很突出的难题。很多旅游纠纷和旅游事故都因此而发生,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旅游者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法弥补了这点不足

3、,使得旅游者不用担心在旅游途中发生强行购物或者强行加点的问题,很好的保护了旅游者的权益,我觉得是此法最大的突破。   但同时我还有这样一点疑问,在法律中规定的,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那么如果是旅游者自己要求或者自愿加点的,是否符合规定。就算是写了保证是旅游者自愿要求,但如果也是受了导游或者旅行社夸大不符的宣传,在实际游览之后发现其不值票价的,是否应该有权根据此条例维权。   另外,第十四条(旅游救助)旅游者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旅游服务提供者、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社会机构及时救助的权利。   出境

4、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请求国家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的权利。   第六十条(二)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合理分担。   此款条例使得旅游者免去了,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时无人救助无人负责和保护的顾虑。旅游法不仅规范了广泛关注的零负团费、低成本销售等问题,也规范了具有特殊性的旅游服务合同;还规定了旅游市场监管和权利救济,这些都体现了立法者希望营造良好的市场范围,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思路。 二.在景区管理和门票这个领域有所突破   第

5、四十三条(景区门票管理)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此法解决了部分景区出现的难题,在节假日或周末,根据游客数目的突增,为得到更大利润回报,临时提高价格。或者在游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减少门票所包含的旅游项目,使得游客被-迫另行付费游览。法规使得收费

6、项目更明确,游客在游览时就不用担心会产生隐性收费项目,游玩的时候更加尽兴。   第六十九条(景区流量控制)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   旅游者可能达到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旅游者应当予以配合。   此法使得游客在游览时不会担心所去景点超过最大承载量,但被利益所驱,隐瞒人数,继续接受游客,使游览拥堵或者没办法游览,或者因此造成事故的情况。   第九条(旅游资源享用)旅游者有依法平等享用旅游资源

7、的权利。国家鼓励经营者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给予便利和优惠。   我国景区门票普遍偏高,但是对于特殊人群,几乎没有任何的优惠和便利。在此处《旅游法》提出这个问题,具有建设性意见,但是因为是鼓励,所以在所起的左右到底有多大,还是个不得而知的问题。关于此点,我觉得应该有一些明确规定才对,对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不管是国有还是被承包,都应该对于特殊人群有所减免和照顾,毕竟特殊人群的特殊性,使得其旅游受限制,国家应该在此方面的关注有所体现。 三.对于旅游从业人员的关注不够   通篇读完之后,发现整篇法律,对于

8、旅游从业人员比较多的是一些要求和规定,以及处罚的条例。   其中,第三十八条(导游)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执业许可制度。   旅行社应当与聘用的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里面似乎只有这一天是关于对于导游人员利益的保护,但其实说来,这一条是远远不足以保护我们旅游-行业的主要成员——导游。   也许是因为近年来的报导多数是导游强制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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