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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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作为案外人的一种救济手段,具有立法意义和价值,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制度。但现行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由于缺少必要的制度内容,特别是异议审查的方式、步骤等规则的缺失,客观上使得该项制度形同虚设,严重地制约其制度功能的发挥。拟以程序理论为依据,力求构建以程序性审查、实体性审查以及审查效力的规定为主要内容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制度。【关键词】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规则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制度20**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进行了设计,建立以执行机构审查作为前置程序,对执行审查裁定不服再通过诉讼

2、程序最终解决争议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处理机制。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程序成为执行救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的内容,通过这种前置程序的审查,大量的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关于执行标的物权属争议得到解决,大量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但民事诉讼法的关于此问题的规定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某些法院的执行机构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比较随意的现象。拟就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机制作一粗浅的探讨。第11页一、论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制度概述所谓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指在民事执行的程序中,执行法律关系当事人之外的与执行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对标的物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实体性权利,

3、是法律赋予案外人因法院的不当执行而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所享有的一种救济性权利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以及一定的审查程序规则,构成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制度的具体内容。(一)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1、债的效力相对性原理债法理论认为,债具有相对性,是特定主体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对债的相对人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仅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只能请求债务人为或不可为一定的履行债务行为,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时,债务人得以其所有的未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作为债的一般担保,并在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得容忍法院强制执行,此即“债之效力

4、之最后手段,仍不出于债务人之一般财产”。②而债的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除非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没有义务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履行债务,也不因为他人的法律关系而被强制执行,否则,应有救济的权利和途径。2、执行依据的效力原理①所称的执行异议仅指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即案外人,不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第11页②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年版,第329页。所谓执行依据,一般为具有执行力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原则上,只有被执行名义所载明的当事人,才能成为执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享受特定的权利、承担特定的义务。执行机关亦应当

5、以执行名义确定的当事人为执行对象,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民事执行权,由此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和支持,若不当执行义务主体即被执行人之外的任何人,在受到法院的不当执行,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均可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以恢复自身权益的正当性。(二)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制度的实践基础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执行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时,难免会发生侵害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情况”。③在执行实践中,如果涤除人为因素,概而言之,执行程序侵害案外人实体权利的原因有以下两点:1、民事执行程序的效率要求民事执行程序自身最大限度的实现债权人债权的

6、特点,以及迅速、及时的内在价值,决定了执行程序对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认定,有别于审判程序如确权判决的严格要求和标准,因而存在很大的或然性和欠准确性。而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的来源,主要是根据申请执行人调查后向法院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自己向执行法院报告的财产状况,以及来源于执行法院依职权而进行调查的结果,因而,这些财产是否真正的归属于债务人并对之执行,将直接决定执行行为的正确性,反之,则极有可能侵害第三人即案外人的财产权。第11页2、财产所有权的认定难度由于现代社会以及民法的发展都十分强调物尽其用,以致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所有权的全能与所有权人相分离的常态

7、化,加之社会管理中物权公示制度的不规范,债务人的财产愈来愈隐蔽,客观上造成了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认定的难度。实践中,执行程序通常仅根据财产权的表面证据,确认执行标的物的归属。如依据物权法“动产以占有、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手段”的原理,只要动产被执行人占有,不动产、有价证劵等以被执行人为登记名义人时,就可以认定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并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强制查封、扣押、变卖或者这拍卖。“法律没有也不可能要求执行机构在采取执行措施之前,在拟执行的标的物③孙加瑞:《强制执行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1994年版,第205页已有表面归属的情况下,还进一步查明这种权属是不

8、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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