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改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改

ID:7725988

大小:34.3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2-23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改_第1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改_第2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改_第3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改_第4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改_第5页
资源描述: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改  近日,我中心主任袁军同志与质量负责人尹君受邀参加江西省司法厅组织召开的关于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的学习会议。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适应司法工作对司法鉴定的需要,6月22日,我中心主任袁军组织中心全体员工召开宣贯大会,深入贯彻省司法厅会议精神。   会上,袁主任首先介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修订依据;其次重点围绕新《通则》在优化司法鉴定程序、健全司法鉴定预防纠错机制、完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范鉴定机构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的新规定进行了逐条解析,并对涉及到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有关

2、条款的适用问题作了全面深刻的解读;最后袁主任还对各专业鉴定室和鉴定人做好全系统司法鉴定工作,特别是贯彻落实好新修订《通则》提出明确要求并强调相关重点。   此次新《通则》宣贯大会对进一步规范我中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切实提高机构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

3、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

4、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5、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

6、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

7、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

8、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