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县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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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璧山县森林火灾报告制度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立即向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火情后立即向县委、县府报告。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和上报森林火灾。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森林经营单位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火场核实情况,到达火场后第一时间将掌握的情况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每半小时报告一次最新情况。报告主要

2、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火灾发生的详细时间、地点和具体行车路线;(二)起火原因;(三)火场植被情况、面积、火线长度、蔓延趋势;(四)在火场一线指挥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导名单与联系方式;(五)扑火人员力量;(六)火场气象因子:温度、风力、风向。四、对下列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按照相关规2定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一)4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三)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四)造成一人(含)以上死亡或三人(含)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五)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

3、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森林火灾;(六)区县行政区交界地的森林火灾;(七)需要上级和友邻单位支援的森林火灾。五、对于过火面积超过3公顷,或4小时未扑灭的森林火灾,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迅速写出火灾扑救情况的综合报告(附火场图),及时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六、林火扑灭后,镇街要将过火面积、起火原因、火灾损失、火案查处结果等情况在3日内书面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受害面积1公顷或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的林火实行一灾一报,每起都要以正式文件上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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