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类)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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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类)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行政强制依据前置条件行使情况行使层级部门意见及理由备注1采供血机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供血机构新绛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无常用县级行使保留2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

2、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学校新绛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无常用县级行使保留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

3、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医疗机构新绛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

4、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无常用县级行使保留4非法采集血液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第93号)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新绛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无常用县级行使保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5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6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7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

5、、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四条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新绛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无常用县级行使保留8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

6、采供血活动【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医疗机构新绛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血站管理办法》无常用县

7、级行使保留9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10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11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12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条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新绛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血站管理办法》无常用县级行使保留1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

8、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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