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企业须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企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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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企业须知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特制定本企业须知。一、新办企业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所需材料: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办理确认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

2、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为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二、A类企业(一)企业报告: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2、90天以上(不含)的

3、延期收款、延期付款;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4、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5、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对于第1、2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二)登记管理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1、进出口项下退汇: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

4、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规定办理退汇的;2、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三、B类企业(一)企业报告: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除以上业务需报告外,对于其他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情况,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主动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二)登记管理: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

5、登记:1、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2、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3、进出口项下退汇: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规定办理退汇的;4、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四、C类企业(一)企业报告: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

6、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二)登记管理:C类企业所有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均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逐笔登记。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五、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核查,对在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或可疑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

7、施现场核查。企业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六、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外汇局在确定B类企业和C类企业前,将《分类结论告知书》通知相关企业。如有异议,企业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查询分类情况。企业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查询相关文件。联系人:邹练、董建红联系电话:52871506国家外汇管理局常熟市支局二○一四年九

8、月十九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系统访问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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