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化儒学及其解体》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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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春松《制度化儒学及其解体》“礼”和儒家制度设计P58陈寅恪先生就认为儒家对中国的影响集中于“制度法律和公私生活”。他说:“儒者在古代本为典章学术所寄托之专家。李斯受荀卿之学,佐成秦治。秦之法制实为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中庸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即太史公所谓‘至始皇乃能并冠带之伦’之‘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而于秦始皇之身,而得以实现之也。汉承秦业,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采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为,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实为儒家学说具体之

2、实现。故两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钜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而关于学说思想之方面,或转有不如佛道二教者。”(陈寅恪:《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册审查报告三》,载《陈寅恪史学论文选集》,511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所以,我们更愿意将儒家的理想看做是通过对于古代礼仪的改造来体现其社会理想和秩序安排,由此决定了儒家的制度化既是儒学自身发展的需要,因为儒家有强烈的入世倾向;同时,这种制度化也是稳固统治的需要,因为儒家所提供的意义支持是所有统治者所需要的。P61儒家所自

3、信的万世不变之理是什么呢?对此,各代的儒家学者都因其时代的需要和儒家学说本身的发展而各有不同的解释。但从落实到制度层面的内容来说则可以归结为一个字——“礼”P68李申说:“董仲舒以后,儒者们推阴阳、讲灾异、造言、兴图纬、察祈禨祥、言祸福,不仅俨然方士,而且是地道的巫行,遂使后世儒者和今日的研究者引为儒者之耻辱。”(李申:《中国儒教史》,284页)因此自东汉以来注重将儒家的制度设计落实到现实政治中的荀子和汉代的儒家则长期被忽略,荀子也长期难以在孔庙中占有一席之地。难怪章太炎要为荀子抱屈,他说:“荀子

4、和孟子虽是都称儒家,而两人的学问的来源大不同。荀子是精于制度典章之学,所以‘隆礼义而杀诗书’,他书中的《王制》、《礼论》、《乐论》等篇,可推独步”;而孟子则“疏于礼”、疏于“王政”,“简陋不堪,那能及荀子的博大”(章太炎:《国学概论》,55页,成都,巴蜀书社,1987年)P73礼义的概念难以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作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也是渗透到所有制度中的一贯精神。的确,由于礼仪的复杂性,所以我们不能只是将“礼”局

5、限于道德领域。在最初的意义上“礼”就相当于“法度”。礼法之间:政治法律制度的儒家化P74或许可以说,两千五百年来,中国是靠儒家的玄想’来维持的,靠着它关于人类秩序与自然秩序相互作用的理论,关于君主对社会和宇宙之间和谐负责的理论,关于依靠对礼仪的示范和遵守而非法律和惩罚而达于和谐的理论。我是比较接受“儒家的玄想”这样的表述的。因为儒家的基本工作就是对夏商周制度的整理。这种整理当然倾注着儒家自身的社会理想和他们对社会控制方式的设想,这种理想和设想上升为儒家的“礼”观念,其核心表现为对等级的肯定,对德治

6、的推崇,在法律观念上就体现为“德主刑辅”。儒家和法家的根本对立之处就在于在“礼崩乐坏”的时代如何收拾人心,如何在变化了的社会中确立新的秩序准则。儒家认为“礼”是天意和人情的体现,人在内心深处就有遵守礼的念头,所以治理社会应以“劝规”为主,而法家则坚持人与人之争斗和内心之贪欲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因此只有严刑峻法才是出路。事实上儒家不但是古代礼仪的整理者,同时也是法令的制定者,即使是在秦和汉初也是如此。问题在于,儒家一直在以差别性观念(如等级、亲疏)对抗法家的同一性法律,特别是汉儒一直试图通过秦朝灭亡的

7、事例来说明法家观念的不恰当,并不断进行以礼入法的努力。汉武帝时的《王制》和董仲舒的实践都逐步推进了儒家在法律事务中的影响。到了三国的魏,制定法律的工作完全交由儒生。从此,儒家意识在法律中的影响便十分的彻底,并一直延续到清末。瞿同祖先生指出:“更重要的是魏以后儒者参与了制定法律的工作,因而儒家思想在法律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已经讲过除秦、汉律外,历代的法典都出于儒者的手笔,并不出于法家之手,这些人虽然不再坚持反对法治,但究是奉儒家为正统的,所以儒家的思想支配了一切古代法典,这是中国

8、法系的一大特色,不可不注意⋯⋯清末制定民刑律草案时,大遭卫道士的反对,便是因为这些草案完全是法家的精神,——而且是西方法律的精神,不曾考虑礼教的因素,不再含有两千年来儒家所拥护的礼教思想在内。”(《瞿同祖法学论著集》,354页。)中国的法律一直呈现着家族主义、等级制、特殊主义的礼教观念和建立在习俗之上的“无讼”追求,以此表达着儒家的社会控制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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