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勒与哈特的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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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勒与哈特的论战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从“恶法是不是法”的讨论谈起03021200808808化学张晋玮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人们辩论的话题。本文拟就富勒与哈特的争论开始,回顾苏格拉底之死,纽伦堡审判和德国的告密案,对“恶法是不是法”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提出自己的看法。笔者基本同意哈特的观点,并对他的说法有一些自己的补充。关键词:法律与道德道德的“道德性”恶法正文:一.历史背景二战结束后,在联邦德国,曾有这样一个著名的合法的道德恶行案件:被告原是一位德国军官的妻子。1944年,她为了脱离其丈夫,向纳粹当局密告其夫曾发表诋毁希特勒和政治当局的言论。结果,根据1934年纳粹政

2、权的一项法令,其夫被判处死刑。1949年,这位妇女在联邦德国法院被指控犯有1871年《德国刑法典》规定的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罪行。这位妇女辩解说,她向当局告发其夫的行为是依法进行的,她并没有犯罪。她的丈夫是根据当时的法令被判处刑罚的。但联邦德国的法院坚持认为,被告所依据的法令,由于违反了基本的道德原则,因而是无效的。另外,被告并不是心怀义务去告发,而纯粹是出于个人的卑鄙的目的,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一切正直的人良知和正义感。最后,法院以这些论点为理由判处被告徒刑①.这个案件被如此审结,但是有关与此的讨论却远远没有结束。无独有偶,世界瞩目的纽伦堡审判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被称为“辉煌

3、的纪实文献”的《纽伦堡大审判》的第三十五页,记录了疾恶如仇的检察官杰克逊和猎狗一般敏锐的检察官马克斯韦尔-法伊夫爵士在起诉纳粹战犯时所面临的困境:“杰克逊问马克斯韦尔-法伊夫爵士,如果被告提出的辩护理由是,他们只不过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那该怎么办」②为此,法学家哈特与富勒进行了旷日持久的争论,这场争论又被称为分析实证法学派与现代自然法学派的强强对话。其中心内容可以做如下概括:法律与道德究竟是什么关系。恶法与法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有必要从它的另一个表现形式谈起,那就是:恶法是不是法。而关于“恶法是不是法”的讨论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公元前399年,三个雅典人控告苏格拉底犯下两条罪状:

4、一、渎神;二、腐化和误导青年。当时雅典法律规定:“对一切不相信现存宗教和神事不同见解者,治罪惩罚」不论苏格拉底如何机智,雅典到底以281票对220票判他死罪无赦。临刑前,老朋友克力同借探望之机告诉苏格拉底,朋友们决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已经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认为雅典的法律不公正而且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就是愚腐,但仍然无效。苏格拉底倒是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同一番“探讨”,苏格拉底最后还是选择了死刑③。从这则故

5、事中,我们可以发现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就是雅典制定的“恶法”是不是有效,公民是否有遵守恶法的义务?加之上文提到的例子,纳粹制定的法西斯的法律是不是法律?三.双方交战告密者案件所引出的法学问题,是哈特与富勒论战的导火线,哈特从实证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恶法亦法。哈特不否认纳粹德国法律是违背了道德价值,也不否认如果放纵告密者是一项错误的决定,但他所主张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制定一部可以溯及既往的法律来惩罚她。在哈特看来,法律应当避免受到道德的影响;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不仅有益于道德判断,也有利于法律改革的开展。面对相同的案件,富勒的解决方式则是简单明了的,直接否定了纳粹德国法律的无效,因而告

6、密者根据当时的法律为自己辩护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对她的惩罚是正当合法的。富勒认为只有在法律体系中渗入入道德价值,才能杜绝法律成为不道德、非正义行为的遮阳伞。开始于1957年的那场哈特与富勒之争延续了十二年时间,直到1969年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再版为止。在这本书的第二版中,富勒大幅度修改了第五章“答复批评者”,也就是最后一章的内容,对哈特做出了最终的回应。按照富勒在该书中的总结,他与哈特之间共进行了六轮交锋:第一轮是哈特于1957年4月在哈佛法学院霍姆斯讲座上发表了“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的演说;第二轮是1958年《哈佛法律评论》第71卷上同时刊载了哈特的演讲修订稿及

7、富勒的回应文章“实证主义与忠实法律——答哈特教授”;第三轮是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在1961年出版;第四轮是富勒于1964年出版了《法律的道德性》的第一版;第五轮是哈特于1965年在《哈佛法律评论》第78卷上发表了关于富勒这本著作的书评;第六轮即是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的修订版中进行的回复。④四.我的观点如果违背道德的法律就不是法,笔者倒是有足够的理由怀疑,什么叫“道德”,什么叫“违背道德”。众所周知,道德是社会上约定俗成的产物,它没有根本的规则。时代在改变,人们的道德观也在改变,甚至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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