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香洲区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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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香洲区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财政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拉动企业技改投资,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参照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香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技改资金是指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扶持资金。第三条使用技改资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遵循公共财政、合理安排、程序规范、择优支持、公平效率的原则进行项目立项和经费资助。第二章技改资金支持

2、范围、条件和方式第四条技改资金用于支持在香洲辖区内国税登记注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的企业。-5-第五条技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属如下范围:(一)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项目:重点支持办公自动化及打印耗材、电子信息、家电电器、装备制造业、生物医药、智能电网等产业技改项目。(二)扩产增效项目: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升经济效益、促进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化发展等项目。(三)智能化改造项目:支持和鼓励企业使用柔性自动化装配线、大

3、型控制系统、数控机床等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制造设备开展智能化改造等项目。(四)设备更新项目:支持和鼓励企业应用集机械、电子、控制、计算机、传感人工智能等多学科技术于一体的工业机器人装备实现“机器换人”改造等项目。(五)绿色发展项目: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改造,应用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工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等项目。第六条企业申请技改资金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企业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年度(指申报的上一年度,下同)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三)年度纳税总额80万元以上;-5-(四)生产

4、性设备(指生产线及其辅助设备,不包含土建和装修投入)投资不低于100万元;(五)项目技术、产品不在《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之列;(六)项目已通过完工评价。第七条技改资金支持的项目投资总额应不低于200万元,区财政对运用自筹资金实施并且已经完工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投资补助。第八条项目投资补助额度视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情况及项目情况确定。技术改造资金补贴额度按公式(申报企业设备投入金额/当年全部申报企业设备投入总额)X当年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总额(扣减区级配套技改奖励资金后)X行业系数确定,原则上每个

5、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最少不低于3万元。第三章技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第九条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在区科工信局系统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区科工信局根据申报情况编制全区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且已备案(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工信局提出技改资金申请。-5-第十一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区科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专家综合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技改资金支持的补助项目资金安排,经公示无异议,报区政府

6、审批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第十二条申请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技改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及申请报告;(二)技改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三)上年度纳税证明;(四)设备购置和基建支出证明材料;(五)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六)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客观真实,如有弄虚作假,区科工信局在三年内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第十三条为进一步加强技改资金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应推行并完善过程管理的信息化,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项目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公示

7、和网上监督的功能。-5-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在同级财政的各类专项资金中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则取消其当年的申报资格。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资金计划通知后,凭资金计划通知及请款报告到区科工信局办理请款手续,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第十六条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补助金后,应按区有关制度进行会计处理。第四章技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区科工信局会同相关单位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第十八条在技改

8、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绩效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管理费用及宣传培训费用在技改资金中安排。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技改资金,或挪用技改资金等情况,区科工信局有权追回已拨付技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在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财政支持项目。-5-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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