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屋面施工工艺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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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坡屋面施工工艺及方法刊登92年1月版(NO565)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第一則Q:自然人以廠商身分駐點承包業務,並已支領業務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因廠商具有第二外國語言或文學才能,請其翻譯審查外語文章,是否可支譯稿費或審查費?A:稿費之支給應依行政院頒「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辦理,其中第一點規定,各機關學校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或資料,需委由本機關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翻譯或編審,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者,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所訂標

2、準支給稿費。現因承包廠商具有外國語言或文學才能,擬請其翻譯審查外語文章,如在原承包業務範圍之外且依正常採購程序辦理,得依前述規定支給稿費。第二則Q:目前公務人員出差係以實報實銷方式取得交通及住宿單據核銷,出發點是相當正確,惟近年來社會不斷改變,異業結盟日多,例如航空公司加飯店住宿的優惠價格,遠比由公務人員依現行規定自購機票(或火車票)及找尋飯店住宿更可節省公帑,惟在會計單位保守觀念下,仍不得以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來核銷。以北高線為例:自購來回機票4,180元,投宿(台北)飯店雙人房一般均價為3,300元以上,單人房也要2,20

3、0元以上,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委外之福華飯店單人房也要1,400元,機票及住宿就要5,580元,但購買網路旅行社之異業結盟機票加住宿只要4,400元左右。試想,可為國家節省大量公帑並可提高公務人員住宿品質,何樂不為?會計單位為何一定要堅持己見,頑固不化。A:有關國內出差交通及住宿費單據之核銷,會計單位仍不得以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核銷一節,經查審計部已於89年7月4日以台審部壹字第893344號函同意,旅行業者接受政府機關團體委託辦理各項旅遊活動所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為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所稱之原始憑證;另「國外出差旅費報支

4、要點」第六點亦規定,代收轉付收據可作為機票費用報支之單據,因此,所提供之建議,原則應屬可行。茲以現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內,係分別規定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之報支數額,故尚需代收轉付收據內能明列其所涵蓋之上開費用項目及相關資料(如天數、飛機艙等)等之配合,本處將進一步研議通案處理原則,俾據以辦理。第三則Q:依行政院91.9.3院授人給字第0910043481號函規定,說明(七):九十二年度加班費不得超過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請問是否包含不休假加班費也須受八成之規定?A:所提行政院函核定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並自

5、92年1月1日起實施,經洽人事行政局承辦單位得悉,該規定所指之加班費,僅指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所領之加班費,並不包括「不休假加班費」,故「不休假加班費」仍應依規定請領,並無需受八成之限制。第四則Q:九十二年度預算執行要點中第十八點第二項規定「出差旅費(包含臺澎金馬地區旅費、大陸地區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應按實際需要依規定標準覈實辦理,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其意旨是否為二級用途別之流用限制(即業務費項下之其他二級用途別不得流出至出差旅費)?A: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八點第二項規定

6、之意旨,主要係規範各機關員工之出差,均應審慎派遣,並應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覈實辦理,且為配合政府節約措施,規定各機關業務費項下所列之台澎金馬地區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等屬「出差旅費」性質之二級用途別科目,雖可依業務實際需要相互流用,惟不得自前三科目以外之其他二級用途別科目流入。刊登92年2月版(NO566)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第一則Q:有關91.10.15.院授主忠字第091006979號函交通費核發之補充規定(一)「每月按二十一日預發」,可否修正為「每月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定辦公日曆表所訂次月辦公

7、天數預發」以簡化行政作業。因該局核定之辦公日,已非常明確,如91年12月已知為二十二日,如再補造每人一日交通費之印領清冊,似乎很不經濟,再如92年2月上班日為十六日,勢必還要再收回五日之交通費,況且補充規定(三)規定請假在七日以內者交通費照發,因此,除請長假者外,異動情形實在不大,所以,該規定應尚有修正空間。如另有其他之立法意旨,陳請指正。A:關於上下班交通費問題,查「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第二十三點第二款規定:「列有交通費預算之機關員工(以編制內員工暨核准有案之約聘僱人員為限,不包括臨時僱工),未乘用本機關提供之交通工具者,

8、得依路程報請事務單位核發交通費。」,行政院彙整上述「事務管理手冊」及台北市政府所訂之核發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並本核實及簡化作業、節約行政成本原則,於91年10月15日以院授主忠字第091006979號函就交通費核發再予以補充規定,故每月按二十一日預發,係依上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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