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司法鉴定通则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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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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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司法鉴定通则对比  将于今年5月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总共六章50条,新增加了10个条文。与原通则相比,呈现了诸多显著变化。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进一步优化了司法鉴定程序。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具体情形,严格鉴定人到现场提取检材的程序要求,完善了鉴定标准、重新鉴定、终止鉴定的规定,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二是进一步健全了司法鉴定防错纠错机制。明确补充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提高了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资质条件,规定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完善专家参加咨询的相关

2、要求;进一步强化鉴定机构对鉴定人的内部监督,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对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强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增加对有瑕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的条件和措施。   四是进一步规范了鉴定机构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

3、,应当向委托人提出,从制度上保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不受干扰,保障鉴定活动合法、公正。   五是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规范。新增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章作为第五章,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这一新旧鉴定程序的变化,对司法实践中的鉴定与诉讼活动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又会出现哪些新的变化与发展趋势?   下文从七个方面,分别以图文兼顾、新旧对比的形式,就前后变化、实务影响以及趋势预估进行简要探讨。 一、关于回避制度的变化 旧条款 新条款   第四条司

4、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三十一条进行

5、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有本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6、。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实务影响与发展趋势:   1.鉴定机构不再回避,只有鉴定人需要回避,不能再通过回避鉴定机构而回避鉴定人。因为鉴定意见由鉴定人负责而非鉴定机构负责,当然鉴定人的回避对鉴定机构的

7、回避也有一定的影响。这一变化将对诉讼当事人申请回避带来重大影响,举证门槛更高。因为要当事人去了解鉴定人的背景与社会关系及证明鉴定人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是非常困难的,以后鉴定案件回避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难度大大提升。   2.鉴定人对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也需回避,不得违规会见,有利于避免了私下交易、勾兑的可能性,将进一步规范鉴定的程序与提升鉴定的公正性。这一变化将导致出现违反此种情况而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合法、不公正而不被法庭采信。   3.增加参与过法庭质证的鉴定人也需要回避,参加过法庭质证的鉴定人,将不能够再接受委托参与鉴定。 二、关于终止

8、鉴定制度的变化 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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