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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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计划生育政策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组织管理、生育调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附则7章52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27日,《关于修改的决定》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湖北单独二胎政策自2017年3月27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2017年1

2、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订)   2017年3月27日,《关于修改的决定》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湖北单独二胎政策自2017年3月27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内容:   此次生育政策调整只涉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个别款项的修改,未对《条例》作大的修改。主要针对: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3、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第(三)项“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予以删除;   同时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表述,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合并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表述。其他未作修改。 湖北单独二胎政策实施后生二胎的条件:   一、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

4、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二)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

5、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6、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7、。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组织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

8、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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