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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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XX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年修正版)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XX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XX年3月26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2、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XX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XX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生殖保健服务 第六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章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

3、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4、。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口

5、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作出贡献的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发展计划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

6、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

7、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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