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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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还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

2、法定程序进行。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管辖村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专项拨付,任何

3、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其摊派给村民。 第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应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换届选举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述、举报和信访工作; (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换届选举宣传; (二)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三)拟定换届选举方案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

4、地点和投票方法;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 (四)组织选民登记,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五)组织选民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上报备案; (七)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建立并移交选举档案; (八)换届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七人组成,在村民委员会主持下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九条召开村

5、民选举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有一方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二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年龄的计算从出生年月起至选举年月止。村民的出生年月以户籍登记为准,其他情况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

6、十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任职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的村民委员会选举。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 (三)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第十五条村

7、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村民可以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自荐材料。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后,于选举日的七日前以姓氏笔画为序公布自荐名单。 第十七条村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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