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鑫座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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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港鑫座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XZC-CZ-DG-21本租赁合同由下列双方在北京市顺义区府前街56号院1号楼签订:出租人:三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宏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甲230号3幢邮政编码:100055联系人:任杰峰电话:010-89435468承租人: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鉴于:1.出租人是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府前街56号院1号楼(以下简称“本大厦”)的东港鑫座1号楼单元(以下简称“本单元”)的所有权人。2.出租人同意出租及承租人同意租

2、用本单元。3.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租赁本单元事宜,订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21第一部分专用条款第一条承租单元1.1承租单元:系指位于东港鑫座1号楼单元房屋。朝向为。承租单元的平面图见附件一。1.2承租单元建筑面积为平方米。1.3承租单元的用途为办公。第二条租赁期限2.1承租单元的租赁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租日)起至年月日止(包括首尾两日)。2.2在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内,出租人同意给予承租人共计个月的免租期(含装修期,下同)。免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免租期内,承租人可免交租金,但需按照本合同缴纳物业费

3、(含供暖费、空调制冷费、公共区域能源费等,合称:物业费,下同),以及物业公司收取的装修管理相关费用。2.3出租人应在起租日即年月日,将承租单元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自出租人交付承租单元之日开始,可以进入承租单元进行装修。若因出租人原因导致承租单元实际交付日晚于起租日的,出租人除应承担通用条款第3.4条的违约责任以外,本合同约定的起租日、免租期起止日和租期届满日,按实际交付日顺延。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保证金、首期租金、物业费的,出租人有权拒绝交付,并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起租日、

4、租期届满日及免租期不予顺延。第三条租金、物业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3.1承租单元租金(不含物业费)按下列标准计算:第1-24个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标准为:每天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元;第25-36个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标准为:每天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元。213.1首期租金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租金,共计人民币元。承租人于本合同签署当日缴纳。自第二期开始,每次支付三个月租金,承租人应于下一付款期开始前10日内向出租人支付下一期租金。3.2承租单元之物业费标准为:

5、每天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每月物业费为人民币元。物业费由出租人代收。首期物业费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物业费,共计人民币元。承租人需在支付首期租金的同时支付首期物业费。自第二期开始,物业费每次支付三个月,承租人应在支付租金的同时支付物业费。3.3合同期内,如遇物业公司物业费上调,出租人有权调整物业费相关标准。第一条租赁保证金及保险4.1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当日支付承租单元的租赁保证金共计元,大写:人民币,相当于三个月的租金和物业费,出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后应向承租人开具收款凭证。租赁有效期内,租赁保证金不得冲抵承租人所

6、应付的租金、物业费及其他费用。4.2承租人应就其装修工程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并投保涵盖租赁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公共责任险。第二条其它条款5.1本合同的第一部分专用条款、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附件及其他明文附加于本合同的内容,均构成本合同之组成部分,各组成部分互相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是由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所制订的唯一协议依据并取代双方此前所有的陈述、协议、承诺或保证。5.2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出租人执二份、承租人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

7、效力。5.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即生效。如根据规定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则应按照规定办理,双方分摊备案费用或根据规定各自承担。第六条特别条款双方特别约定:6.1承租人在大厦正式办公后,大厦其它租户装修可能将对承租人造成噪音影响,出租人对其他租户装修进行适当限制,减少影响,但不视为违约,承租人不予追究。21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承租单元情况1.1双方约定以建筑面

8、积作为计算租金、物业费及装修管理费等的计费依据。除非特别指明,本合同各组成部分所述面积及与面积有关的计量单位,均指建筑面积。本合同承租建筑面积已由第三方测量机构测绘或经双方共同测量确认,无任何争议。1.2承租单元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由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1和附件2中加以列明。双方同意附件2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承租单元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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