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污条例、七号令、释义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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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船公司、有关作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10月8日公布,并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该《规定》的相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规定》实施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对《规定》的学习、宣贯和培训,提高船员、有关作业人员的船舶污染防治意识和技能,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的船舶污染防治管理水平。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针对《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相

2、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加强对《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各项要求得以有效执行。三、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一)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具备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对于已经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且应急服务区域覆盖污染物接收作业水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污染物接收作业时应当视其符合《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对于未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污染物接收作业前,应当按照《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

3、T/T673-2006),对其是否具备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组织评估。(二)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委托作业港口一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并与其签订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船舶经营人在当地设有分公司的,应当由驻当地分公司对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予以签订或确认。(三)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提前24小时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应急情况下进行的污染物接收作业除外,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

4、条规定的“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2.船舶污染清除作业资质证书或预防和污染清除能力评估报告;3.与船舶经营人签订的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四)国际航行船舶在驶离国内港口前,应将船上污染物处理干净,并在办理出口岸手续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污染物接收证明。如在挂靠国内港口期间已将污染物处理干净并持有有效的污染物接收证明的,应当视为符合《规定》第十八条要求。从事固定国际航线且航程在一天以内的国际航行船舶,经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与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签订污染物接收协议,每月提交船舶污染

5、物接收记录和相关接收证明。(五)为便于《规定》第二十条的实施,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船舶污染物处理单位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布。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并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情况和污染物处理单位出具的处理凭证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舶污染物处理单位每月应将船舶污染物的交付单位名称、交付数量和处理情况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六)本条所指“船舶经营人”系指实际负责船舶营运管理的公司。四、关于高污染风险作业的可行性研究(一)根据《规定》第十条要求需

6、要开展作业方案可行性研究的作业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具有充足的技术力量并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作业安全与污染风险分析;2.根据风险拟采取的安全与污染防治措施;3.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4.作业是否可行的结论。(三)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委托编制的《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得出确定性结论。对于不符合船舶污染防治要求的,应不予批准作业,并要求申请人采取相应措施,使之符合船舶污染防治要求。五、关于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7、(一)船舶修造、水上拆解作业地点的设置,应当符合《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海船舶[2010]642号)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二)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第四十八条要求,向批准作业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污染物清除处理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污染物接收或处理证明材料。六、关于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一)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包括中转)的船舶,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分别办理货物适运申报及船舶适载申报,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二)船

8、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和危险货物申报合并办理。(三)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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