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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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一)概念及行为特征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生产、使用的管理秩序。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等专用标志或者物品。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尚

2、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6条第1款,《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5条、第6条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8年2月28日公安部令第97号修订)第15条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非法制造”主要有两种情形:(1)未经公安部指定和统一监制,生产企业或者个人擅自生产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行为;(2)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警械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过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警械,或者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警械的生产任务擅自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行为。“非法贩卖”,主要是指非法买进并出售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

3、、警械、证件等人民警察专用标志或者物品,以获取利润的行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6条第1款,《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3条、第4条、第8条等法律、规章的规定,人民警察瞽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属于统一计划、价拨物资,由公安部统一配发。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分别由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配发。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贩卖,严禁买卖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和制式服-3.装。“非法持有”,主要是指非人民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未经批准,非法拥有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行

4、为。“非法使用”,是指非人民警察佩带、穿着、安装、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行为。3.本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舷。①4.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②(二)处罚及其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法律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第36条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予以明确。具体处罚及其法律依据如下:1-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警用

5、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证件的,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6条的规定,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2.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根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翅illt产或者①本书在涉及违法行为主体时提及的个人,均指

6、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书违法行为的行为特征中未写明主体特征的,均表示该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⑦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不同,行政执法更注重效率,一般以行为论,而不刻意查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但是,如果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明知”的,必须要查明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是“故意”、“明知”,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故意损毁财物、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等。如果违法行为的行为方式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如寻衅滋事等,也应当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是“故意”。其他违法行为无

7、需过分强调要查明故意或者过失,可将“故意”或者“过失”作为裁量情节,对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属“过失”或者“不明知”的,可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对本书违法行为的行为特征中未写明主观方面特征的,均表明该行为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4.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3,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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