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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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表时间:2008-10-319:5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国税局系统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税收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

2、颁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税局系统行政单位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以下简称各级国税局),其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增收节支,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方针,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五)对所属单位的财务

3、活动实施指导、监督;第五条国税局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下管一级、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管理国税局系统的财务工作。各级国税局的财务活动(包括系统和局机关)由财务管理部门实行归口管理。第六条各级国税局的财务部门,应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基层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销制度。财务部门的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钱和物分别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单位预算是各级国税局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八条按照经费领拔关系和预算

4、管理权限,国税局系统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一)向财政部领报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国家税务总局,为国税局系统的主管预算单位;(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领报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国家税务局,为二级预算单位。(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领报经费,无下级拨款单位的国家税务局,为基层预算单位。第九条各级国税局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送年度单位预算,领报、核拨经费,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告。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省级国税局实行收支统一管理、按核定的经费方案拔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各级国税局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

5、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第十二条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是:(一)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要精打细算,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落到实处。(二)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编制预算要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预算安排应首先保证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公务费、业务费开支,再安排基本建设和事业发展所需资金。概括为"一保吃饭,二保工作,三搞建设"。(三)继续加大对基层征收单位的投入。县以上税务机关用于本级的经费开支要尽力压缩,要严格制订本级各项开支标准,将经费的主要部分用于基层征收单位。省级和省辖市、地市级国税局经费集中要适度,县级国家税务局不应

6、留机动经费,防止出现经费预算安排"上松下紧"的问题。第十三条预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序是:(一)各级国税局根据预算管理级次,逐级报送单位预算。(二)各级国税局根据预算管理级次向下一级批复预算。第十四条预算审批的原则是:(一)预算编制要合理、合法、真实、有效。(二)符合上级单位编报要求。第十五条各级国税局要根据上级单位的批复,及时调整预算,并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第三章收人管理第十六条收入是指各级国税局为开展业务活动,依照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预算拔款、预算外资金收入及其他收入。第十七条中央财政拨款是国税局系统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第十八条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

7、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拔给国税局系统的资金和按有关规定不上缴财政专户,直接由国税局系统按计划使用的资金。第十九条其他收入是指各级国税局按规定取得的、除中央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外的各种收入。主要包括住房基金收入、公费医疗费拔款、代征代扣手续费收入、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等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第二十条中央财政拔款的管理:(一)按时请领和下拨经费,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二)按预算管理级次拨款,不得向没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直接办理拨款。第二十一条预算外资金收入的管理:(一)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收费范围和标准取得预算外资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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