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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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九年七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九年七月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2、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

3、,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4、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

5、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6、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

7、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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