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者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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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四十四:工资红利合理分配可节税—企业投资者的税收筹划一、案例背景。(一)公司概况甲商贸公司是由王某和其他四人每人出资5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电器销售,经营业绩良好。但由于该公司经营规模不大,没有形成规模效应,而且没有较好的销售渠道和投资项目,经营利润也不丰厚,员工工资并不高,没有达到扣除标准。而且大部份支出为工资支出,王某等五位股东年末根据经营情况进行红利分配。乙家具销售公司是由5名投资者设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家具销售业务。企业结构简单,支出项目较少。企业所得税计算简单,只须进行工资调整。经营成果全额对股东发放。(二)问题提出甲商贸公司王某等五位

2、股东约定每人每月领取工资1200元。2003年度,该公司职工平均89人,工资总额为74.5万元,该地区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960元,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为102.53万元(89×12×0.096)。该公司该年度实现税前利润87.5万元,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5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1.35万元(适用税率33%,95×33%),经结算,企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54万元。企业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87.5—31.35)×15%=8.42(万元),可分配利润为47.73(87.5—31.35—8.42)万元,年底,五个股东经研究决定,进行利

3、润分配,每人分得红利4.8万元。作为对股东进行的利润分配,五个股东共应按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税4.8万元(4.8×5×2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讲,企业实际承担了两道税负,即针对发放的股息红利不但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且第二道被按股息红利计缴个人所得税。因此,该企业税收负担合计为36.15万元(31.35+4.8)。有没有办法使股东分配所得承担更轻的税负呢?从企业提供的资料看,该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为102.

4、53万元,而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为74.5万元,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乙家具销售公司是由5名投资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实现会计利润400万元,企业除了工资薪金支出再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股东都在本公司任职。董事会把每位股东的年薪定为12000元(每月收入相同)。该公司的税后利润不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全额平均分配给5位股东。其目的在于:投资者们平时少拿一点工资,年终还是能够以红利的形式得到补偿;当地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限额为每月人均1000元,因此不存在工资超标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纳税人可以充分获得节税利益。该公司制定的这一工资标

5、准真的可以节税吗?二、案例解析。(一)筹划思路与方法:例一:假设五个股东将税后分配红利24万元改为每人每月加发工资4000元,即每月实际领取工资5200元,企业工资总额=+4000×12×5=(元)。由于实际发放工资98.5万元不超过计税工资扣除限额102.53万元,企业增发给五个股东的24万元工资可以在税前列支,同时可以在原来基础上增加税前提取职工福利费3.36万元(24×14%);职工教育经费0.36万元(24×1.5%);职工工会经费0.48万元(24×2%),累计增加税前列支额28.2万元(24+3.36+0.36+0.48)。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得额为:—=

6、(元);应缴企业所得税为:×33%=(元);五位股东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200—1600)×15%—125]×12×5=24900(元);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为:+24900=(元);由于增加了应该支付的工资,该企业的利润减少了;由于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少了,所以此时该公司的税后净利润额=——=(元)。综上所述,通过税收策划,投资者可节约所得税额=—=(元)。例二:当股东的月工资为1000元时,乙公司2003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0×33%=132万元,税后净利润额为268万元(400—132)。股东们就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68×

7、20%=53.6万元,股东人均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3.6÷5=10.72万元;股东全年税后净收入总额=1.2×5+268—53.6=220.4万元。人均年税后净收入额为44.08万元。当股东的月工资为3000元时,公司会计利润降为400—0.2×12×5=388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与应纳税额132万元不变(因为计税工资限额为每月人均1000元)。此时该公司的税后净利润额=388—132=256万元。全年每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1600)×10%—25]×12=1380元,税后总收入总额为3000×12—1380=34620(元)由于乙公司

8、的税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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