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房地产规划发展意见-工作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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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房地产规划发展意见/工作安排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科学引导房地产开发与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贯彻实施意见:一、编制好县城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一)根据县城总体规划要求,做好县城房产项目规划。20**年6月前编制好县城房产项目近期、中期、长期发展规划。(二)在年初编制好当年土

2、地供应计划,合理调整土地供应节奏、数量和结构。适当放宽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竣工期限;积极引导理性竞买土地,保持土地市场供求的基本平衡和价格的理性化。二、适当放宽公积金贷款额度普通商品住房(144㎡以内)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2万元提高到2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30年;允许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鼓励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商品房。三、落实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一)金融机构对于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且符合信贷条件的,只需缴纳20%-40%的首付款即可办理按揭贷款,利率可下浮30%以内(具体操作办法按各商业银行

3、规定执行)。(二)对于购买“二手房”的,只要购房人符合现行信贷条件,金融机构应及时办理贷款手续。第3页(三)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四、实行税费优惠政策(一)对于政府出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缓征收件规定的地方教育附加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报建费用维持原有标准(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二)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购房证明由县房产局出具。(三)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

4、征收土地增值税。(四)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或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执行。(五)20**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附征率由5%下调到3.75%。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加强房地产市场主体的准入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二)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和个人违法广告等

5、行为,户外、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凭房产局证明方可发布售房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第3页(三)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对商品房实行预购预告登记制度,切实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六、严格执行预留地管理办法规定按照预留地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按照统一规划报建,严禁预留地进行交易流转及房地产开发;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开发、使用、经营预留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对当事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

6、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加大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整治查处力度,规范小城镇建设,严厉查处借小城镇建设违规出让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严格控制自建房规模,对违规少批多建的,按政府核定的价格100%补交土地出让金。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地方房地产规划发展意见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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