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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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合同法》等和省、市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

2、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无主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第二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街道    村,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示意图》所示。附件一《土地示意图》已经双方确认。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土地用途为        用地,乙方利用该地块。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

3、甲方许可不得在该地块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乙方如须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租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四条 该幅土地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具体数量、位置及使用概况详见附件二《建造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建筑附属物清单》,该附件双方已经确认无误。第五条 租赁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整。第六条 续租6.1租赁期限

4、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6.2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应当至迟于租赁年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6.3除根据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甲方应予以批准。6.4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双方应当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乙方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6.5如甲方在乙方提交续期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做出是否续期的决定,则本合同自动续租,租赁期限不变。本合同各项约定之条款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5、地方法规相冲突,则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自动适用最近的法律、法规的条文。6.6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甲方依法收回出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应将土地权属恢复至签订本合同之时的土地权属状况。甲方按的规定予以补偿。乙方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证书。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第七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7.1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和其他有关的土地费(税)。7.2本合同出租宗地经依法成立的土地评估机构评定,土地使

6、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为     元,按规定享有改制企业优惠政策后,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以       元收取,占评估价格的   %,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7.3租金按年支付。乙方应于每年   年   月   日之前将下一年的租金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上。第一年的租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天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款项汇入   专户内,开户银行        ,账号:         。7.4租赁期间,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则租金应做相应调整。如无国家政策调整,则双方约定每隔年重新调整租金。双方对此协

7、商不一致,则根据法律、法规、《    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第八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分割租赁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租赁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发生分割的,转让的受让人按照受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比例,取得相应的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租赁土地使用权分割的界限和面积,由乙方报送相关资料、甲方进行审核方式共同确定。第九条 租赁地块上原有的房产抵押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乙方可将租赁地块上原来依法建成的

8、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详见附件二)抵押。抵押物处理后,本租赁合同应当由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第十条 租赁地块上原有房产的出租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租赁地块上原有依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可以出租,但出租年限不得超过本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土地承租人已租用的年限后剩余的年限。第十一条 甲方提前收回与补偿11.1提前收回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有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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