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国民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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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省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一、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以下簡稱教育廳)為管理公私立國民中學學籍,特訂定本要點。二、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學、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入學:各國中應適時與各縣(市)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及下列規定辦理。1.分發國中學生入學之通知,應依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2.國小應屆畢業生應一律分發入學,如有未修滿國小六年課程肄業者,俟修滿其課程後,始得升入國中就讀。但管教

2、育行政機關准之資賦優異學生,不在此限。3.國中入學年齡,係自出生之日起計算至入學之學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不得超過十五歲。但國小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4.逾學齡十五歲之非國小應屆畢業生,申請入學時,應輔導就讀國中附設補習學校。5.新生入學,應依規定編班後,按照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名冊二份,一份存校,一6.份於開學一個月內,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入學學生名冊永久保存。中途肄業者亦同。7.入學學生名冊,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備查之年、月、日文號,即為入學核准文號,應永久保存。8.國中對入學新生及

3、轉入學生,所繳之國小畢業證書或證明文件,應嚴予審核,並妥為保管,於學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畢業證書即予發還,不得藉故扣留。9.國中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重讀生或插班生。但外籍學生(非僑生)經主管育行政機關報備就讀者,不在此限。10.僑生、港澳及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外籍學生(非僑生)各依有關規定辦理。(二)學號:1.編列學生學號以五位數為準,首位數代表入學學年度之個位數。例如:某國中於八十四學年度入學生五五五名,其學號應自「四OOO一」號起編至「四O五

4、五五」號止。國中一年級新生學號編列如下參考表,十年週而復始使用。學 號40001500016000170001800029000100001100012000130001學年度84年 85年86年87年88年89年90年91年92年93年2.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不得變更。3.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唯學校填報有關表冊者時,應在該生備註欄,用紅色筆予以註明。4.轉入學生之學號編列,應銜接於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末。轉學他校之學生,如申請轉回

5、原校就讀時亦同。(三)輟學:1.在學學生無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理,並依國民中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要點規定通報。2.在學學生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以玫其學齡一年級逾十五歲者,二年級逾十六歲者,三年級逾十七歲者輔導其就讀國中附設補習學校。3.學生異動名冊應填造二份,一份存校,另一份於各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函報主管教育行機關備查。(四)復學:1.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且未逾學齡者,可敘明理由向原校申請復學,並由學校編入相當之年級就讀。2.請假期滿申請復學學生已逾齡者,准

6、在國中就讀或輔導就讀國中附設補習學校。(五)轉學:1.學生轉出後,原校應永久保存該生學籍資料。並將轉學證明、成績證明書、期中轉學成績紀錄表及入學回覆信函密封交由學生家長於七日內攜至轉入學校報到。2.學生轉入報到後,該校應於七日內將入學回覆信函填妥寄達轉出學校。轉出學校再將該生學籍紀錄表及輔導紀錄表影印本以郵政掛號函寄轉入學校。轉出學校若在七日內未接到入學回覆信函,應即追蹤輔導並依有關規定處理。(六)成績:1.各國中學生成績考查應依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及臺灣省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辦理

7、之。2.學生各定期及日常考查成績紀錄表應予保存一學年;畢業生三學生成績(即學生學籍紀錄表),各校應永妥為保存。3.轉入學生如其部分課業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得依其轉入就讀學校之課業成績計算,或按學科測驗之成績評定之。4.國中畢業生除應升入之學校要求寄送有關考核資料外,不另出具成績證明書。5.請假期間,提前復學,其成績計算應以復學後之成績為準。6.學生於學期中途依規定核給公假者,其學業成績處理如下:a.公假期間之日常考查成績,得以心得報告代替考試。b.公假期間定期考查成績之補考,得單獨舉行,不受定期補

8、考之限制。7.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減,其成績依第1.目規定處理。(七)學籍資料:1.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予詳細填載,以備查考。2.學生申請獎助學金之成績證明,發給一般學科、藝能學科、綜合表現等三項成績,均得以百分數發給。3.除學生家長移民或經政府指派駐國外須攜眷屬經核准者外,各校應嚴予拒絕出具該生學籍資料。但司法、軍事單位不在此限。4.各縣(市)政府對於各國中函報各項學籍資料。按權責依規定審核無誤後予以核復。5.中途輟學至逾學齡就讀補校時,予以出具成績證明書。就業者得出具肄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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