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外主张合伙债权问题探析

合伙人对外主张合伙债权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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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对外主张合伙债权问题探析—以某铁路运输法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为视角民庭郑召伟引语: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相关法律并未强制要求个人合伙进行登记。实践中,为完成某一任务成立的临时个人合伙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这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许多专家学者以及审判一线法官对该问题也有较多论述,但相应的连带债权主张问题鲜有提及。下面,笔者就审判实践中的该类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

2、启发。案例一:2013年5月,周某应谢某之邀为其运输工程土石方,因周某非驾驶员并且工程量较大,于是周某找王某、李某共同运输土石方,并口头约定了盈利分配。后来,王某、李某找了十五名驾驶员进行运输工作。运输任务完成后,谢某一直未向周某支付运输费,2013年11月,谢某向周某出具了欠周某运输费的欠条。2014年1月,周某、王某、李某三人签订协议书,协议载明周某、王某、李某三人成立合伙为谢某运输土石方,周某等三人共同清偿驾驶员的运输费10万元,运输土石方的运输费由周某等三人共同向谢某收取,协议书还对共同清偿的份额及向谢某收取运输

3、费后所得的份额进行了约定。协议书签订后,周某、王某、李某共同支付了驾驶员运输费十万元。因谢某一直未支付运输费,周某、王某、李某三人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支付运输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案例二:2014年3月,张某、李某、王某三人成立个人合伙(有合伙协议,协议对盈利分配进行了约定)为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运输货车,并签订《商品车运输协议》,协议约定:“在此合同执行期间,所有业务及结算由李某负责确认。乙方所有往来账款按本合同乙方指定的账户及结算人结算,任何第三方账户及结算人未经甲乙双方认可,均不予以结算和任何。本合同乙方

4、指定的指定的账户及结算人:户名张某,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后双方在运费结算、支付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运输及逾期付款利息,并将李某、王某列为第三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无法与李某取得联系,王某表示知道此事但不参加诉讼。【分歧】以上两案均是合伙人对外主张债权,案例一是合伙人之一与第三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全体合伙人起诉,案例二是全体合伙人与第三人签订运输合同,仅合伙人之一起诉,其他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或怠于主张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例一出现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

5、周某与谢某之间具有运输合同关系,谢某不明知王某、李某周某之间的合伙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仅周某有权起诉谢某,王某、李某各自有权按照协议书约定向周某主张应得份额;第二种意见是周某、王某、李某均有权起诉谢某,但判决时不宜分各自份额。案例二也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王某明显怠于对外主张合伙债权,损害合伙利益,张某可基于连带债权向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主张全部债权,但张某在取得全部合伙债权后李某、王某仍可向其追偿;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仅能向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主张自己应得份额,其征得李某和王某的同意后可主张全部合伙债

6、权。【评析】在以上案例中,笔者均同意第二种观点。下面就两案件进行评析。一、从实体法上来看,连带债权包含于连带之债中,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

7、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可见,连带之债发生的依据有两种:一是法律规定,二是当事人约定。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并未明确规定合伙人享有连带债权,笔者认为不论是连带债权还是连带责任都应有相关法律依据,因此,合伙债权并不当然是连带债权。案例一中,周某、王某、李某三人合伙为谢某运输土石方,共同承担了驾驶员的运输费,后又约定三人共同向谢某进行追偿运输费债权,该债权基于当事人约定成为连带债权;虽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谢某明知周某、王某、李某为合伙关系,但这不影响连带债权的产生,笔者认为

8、此债产生之时就不仅是周某的个人之债,而是合伙之债,因为通过三人共同为完成运输土石方任务联络驾驶员、事后共同垫付运输费等系列行为可知三人在运输土石方之时三人就已是合伙关系,谢某是否知道周某、王某、李某存在合伙关系不影响合伙之债的认定,《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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