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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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文件房政发(2000)4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和《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进一步搞好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逐步实现

2、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对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行了调整、修改、补充。现将《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一、省直机关除国家明文规定及省政府明确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其它均应向符合购房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和正常工作调离的非本单位现住户出售,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附加条件拒绝现住户购买公有住房。   单位之间产权有争议的住房,原则上由现房管单位向省级机关房改办出具书面保证后,可向现住户出售;售房款按规定比例留足维修资金后,存入房改配套

3、银行的指定帐户予以封存,待产权关系明晰后再转至原产权单位。     二、下列公有住房不宜出售:   1、近期内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和改造范围内的住房;   2、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险的住房;   3、各项设施不配套的简易住房、单身宿舍等;   4、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住房;   5、落实私房政策范围内的住房;   6、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具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住房;   7、机关、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   8、其它不宜出售的住房。   三、省直机关凡具有太原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

4、,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购买公有住房,男女职工双方均享有购房权利。   四、公有住房可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按规定给予购房职工工龄折扣,购房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也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并按《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规定给予购房职工住房补贴。   五、二〇〇〇年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平均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45元。   六、单位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公有住房,其实际售价由省级机关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

5、业性配套费)、管理费、投资利息、税金和3%以内的控制利润八项因素的发生额审核确定。   七、以成本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公有住房应坚持先评审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要根据房屋的座落地段、层次、层高、质量、朝向、设施、环境和装饰等调节因素区别审核计价,各类调节因素增减系数见附表1—8。   八、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由售房单位给予以下折扣:   1、工龄折扣标准按1992(含)以前购房职工的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折扣7.14元。   1992年(含)以前离退休的职工,其工龄折扣的年限,从

6、参加工作起,计算至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提前离退休的,应算到离退休年龄或1992年)。   2、凡购买现住房的,给予房屋售价5%的折扣;现住房折扣至2000年底取消。   九、以成本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公有住房,要按房屋竣工的实际年限扣除折旧。砖混结构的住宅折旧为每年2%,最高折旧年限30年;钢混结构的住宅折旧率为每年1.5%,最高折旧年限50年。   十、出售公有住房,按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售价。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统一按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

7、建房[1995]517号)规定执行。   十一、各类人员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   科级和科级以下60一80平方米,处级100平方米、厅局级140平方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在岗的技术工人:高级技师100平方米、技师80平方米、其它人员60平方米。   十二、出售公有住房时,超过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部分,执行市场价,不享受工龄补贴。   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超标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的,市场价按成本价加15%调节系数测定;超标部分在21—60平方米的,市场价按成本价加30

8、%调节系数测定;超标部分在61平方米以上的,市场价按成本价加60%调节系数测定;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公有住房,超标部分的市场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加30%的调节系数测定。   十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以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成本价实际售价=(成本价-7.14×折扣工龄)×(1-折旧率×折旧年限)+成本价×(地区差价系数+环境系数+朝向系数+层次系数+层高系数+设施系数+装饰系数+现住房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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