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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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瑞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瑞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卫生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一、工作目的进一步规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明确有关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许可工作的有效实施和口岸卫生安全。二、适用范围本工作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口岸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签发工作。三、申请材料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填写《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一份),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一)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经营的,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1.《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

2、复印件(取得后补交);3.卫生管理制度(如: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采购制度等);4.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5.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6.生产原料组成成分、生产设备资料、卫生设施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7.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8.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及安全卫生控制措施。(二)经营范围为服务行业的,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1.《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食品采购制度等);4.从业人员的健康证

3、书复印件;5.营业场所平面图。(三)经营范围为储存场地的,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1.《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后补交);3.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制制度等);4.储存场所平面图;5.相关卫生设施配置情况。说明: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申请材料均为2份,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各持1份(如受理和决定为同一机构,申请材料只需提供一份);申请材料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提交的申请材料大小为A4纸。四、申请口岸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

4、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采购制度等);2.有固定的场所;3.有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配置;4.服务行业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健康证书;5.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卫生设施。五、许可工作程序:口岸卫生许可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签发等。(见图1瑞丽口岸卫生许可工作流程图)(一)受理1.受理机构:瑞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受理机构应建立口岸卫生检疫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卡”,详细记录许可工作过程,由申请人、办理人员签字并归入许可档案;。3.告知(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并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

5、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文字等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4.受理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1)决定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机构向申请单位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决定不予受理受理机构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不属于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围的,

6、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审查1.审查机构:瑞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初审:受理机构委派2名以上检疫人员3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初审合格后转入下一流程,初审不合格要告知企业不合格原因,敦促其整改或直接上报决定机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3.实地检查:初审合格后确有必要实地检查的,由审查机构组织不少于2名检验检疫机构确定的专家组成专家考核组,于初审合格后5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包括对申请单位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及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不包括申请单位不合格项目整改时间);对申请变更和延续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专家

7、组进行现场考核、监测和检查。实地检查前,应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4.告知(1)、审查机构对口岸卫生检疫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申请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可利害关系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审查机构应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填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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